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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确定视频著作权案件赔偿额需考量诸多因素

   来源:中国青年网   日期:2022-11-16 15:21:56点击:
导读: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张玘云)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举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

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张玘云)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举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从损害赔偿金额角度出发,对短视频版权领域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证进行了梳理。

  刘晓春团队通过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和北大法宝中以“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为关键词,选出三年内的496个案例,一般而言,起诉平台侵权的案件不是将个人和平台一同起诉,“平台通常只诉平台”。

  刘晓春研究发现,系列案件最高赔偿数额将近20万。在非系列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赔偿数额都在1万以下(53件)或者1-10万(53件),100万以上只有4件。其中一例是超千万的判决案件。她表示,在新著作权法修改法定赔偿数额区间后,超额赔偿的比例明显降低,而这个赔偿额度远高于新著作权法5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更应审慎对待,其对于证据依据的细致程度也有更高的要求。  

  刘晓春指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量作品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作品制作成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和时长、被侵权作品的许可费用、侵权人可能的收益、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维权行为本身的性质等因素。

  刘晓春指出,高额案件基本发生在大型平台之间,低赔偿案件多发生于小型平台或者个人之间。低赔偿案件主要是单个视频侵权或者背景音乐、视频内容侵权。在权利人举证方面,高赔偿案件权利人会更积极,低赔偿案件举证则较少,大部分是法院直接法定赔偿。

  刘晓春表示,在一些平台侵权案中,原告也没有办法准确表明被告有多大侵权规模,而权利人举出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可能并非法律认定的侵权内容。所以在取样的程度和传播的规模、时长等问题方面,一些判决的精细程度恐怕还不是十分理想。

  据媒体报道,华策影业公司曾起诉B站侵权播放其25年前出品电视剧《真命小和尚》,原告华策影业要求B站下架侵权作品并赔偿10万元。此前,爱奇艺也诉快手侵权播放《琅琊榜》《老九门》,获赔合计218万余元。抖音平台因用户上传《云南虫谷》剪辑片段被判赔偿腾讯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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