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着是为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却不知被几番操作后财物尽失,抵押物难以拿回。几年来,陕西潼关的企业家黄某某为了拿回自己价值近亿元的抵押物,几经辗转,备受煎熬,却始终无果。
事起2016年
早在2013年5月份,经一建公司项目经理王寒介绍,黄某某和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建设集团)的原董事长陈军焕认识。黄某某还曾为铜川建设集团和香港霍氏实业有限公司牵线搭桥,双方就共同合作建设铜川市政府15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事宜进行了商谈。
2016年,铜川建设集团因急缺资金,需向银行贷款。然而贷款需要抵押物,铜川建设集团因没有抵押物而陷入困境。时任铜川建设集团董事长的陈军焕再次找到了黄某某。
黄某某认识齐商银行行长,齐商银行表示可以给国企提供贷款,可贷1亿元,但必须提供一倍的银行存款或给存款方提供贴息,同时提供抵押物或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做担保。
鉴于铜川建设集团找不到满足这些条件的抵押物和担保企业,陈军焕和集团财务经过反复研究,按5000万贷款量找黄某某帮忙。黄某某名下有房屋,可作为抵押物,但已在恒丰银行抵押。黄某某如果给铜川建设集团提供抵押,那么就需要铜川建设集团先行帮黄某某还上其他汇丰银行的抵押贷款1050万元,然后黄某某名下房屋用于为铜川建设集团在齐商银行贷款抵押。
铜川建设集团及陈军焕同意了此方案,并由集团先行为黄某某偿还了恒丰银行的抵押贷款1050万元,赎出抵押房屋后,作为铜川建设集团齐商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一亿元存款补贴款350万元以及过桥资金由集团现垫付。抵押物评估费、前期其他费用由黄某某垫付,黄某某使用的1050万元按齐商银行贷款费用分摊。
随后,黄某某以其名下位于潼关县城北新街东段北侧(华府天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潼房权证登城字第 11723 号、11724 号、11725 号、11640号)为抵押,铜川建设集团顺利从齐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
铜川建设集团拒不还款 子公司却大手笔购买抵押房产
转眼到了2017年,由黄某某为铜川建设集团提供抵押担保的为期一年的贷款到了最后还款日,然而此时的铜川建设集团不知因为何种原因而拒不还款。黄某某为此多次找陈军焕沟通无果。
齐商银行为此向法院起诉了时任铜川建设集团董事长的陈军焕以及黄某某,并依法对黄某某的抵押房屋进行拍卖。
更为蹊跷的是,房产两次流拍之后,竟被铜川建设集团旗下的一家子公司以二次流拍的价格买走。为了掩人耳目,这家子公司在事后与铜川建设集团进行了剥离,最终成为一家独立公司。
为何铜川建设集团拒不还款?身为一家国企,理应言而有信,而不该背信弃义!如果是因为资金紧张而不能履行还款,那为什么其旗下子公司却能以近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抵押房产?其中又有着怎样的内幕?
图:黄某某的漫漫追债之路
本是好心帮忙,最终却落得房产被拍卖,心急如焚的黄某某多次找到铜川建设集团要求其偿还贷款,却被百般推诿,毫无结果。铜川建设集团现任董事长赵殿轶也有旧账为由,不予理会与处理。
五年来,黄某某历经数次,而其中的缘由却又令人深思。黄某某表示,自己与铜川建设集团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与原董事长陈军焕更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如果铜川建设集团能够如数偿还贷款,自己能拿回抵押房产,其先行在恒丰银行代还的1050万元,自己也会如数偿还。
黄某某关于四笔债务的情况说明
在多次的债务追讨过程中,铜川建设集团也曾提出有关黄某某的四笔债务,为此,黄某某也作出了关于四笔债务的说明。
第一笔∶1200万元合同款项是当时上海新新贷给集团放款,铜川建设集团和黄某某分别使用,利息各自支付。铜川建设集团最终转给黄某某940万元,此款项黄某某分别打给铜川建设集团指定的德晟达及其他账号和垫付费用已经偿还清。但铜川建设集团领导的更换和财务人员变更,黄某某多次沟通,集团却未销账。
第二笔∶350万元是铜川建设集团在 2016 年在齐商银行办理贷款时,齐商银行要求存一亿元的定期存款费用,受集团和原董事长陈军焕委托打入黄某某账户。此款项由黄某某先向铜川建设集团出具借条,后黄某某多次去集团销账,因集团人事变动,多次去办理对账销账未果,此笔款项黄某某只是经手人而不是使用人。
第三笔∶1050万元是铜川建设集团在2016 年前在齐商银行办理贷款时,铜川建设集团就先将抵押物的借款还给恒丰银行,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后齐商银行放下来5000 万元款项由集团全部使用。
第四笔∶2000万元,是铜川建设集团在齐商银行放下来第三笔借款的时候(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放款需要贴现才能使用),因上海贴现费用比西安低,黄某某受集团和原董事长陈军焕委托去找原集团借款的上海新新贷下属公司去办理贴现业务,贴现 2000万元,其中还集团欠上海新新贷借款本金及利息1639.0233万元,打回集团下属公司德晟达公司252.4750万元,其余的为贴现利息。因集团人事变动,黄某某多次去办理对账销账但集团始终没有给办理销账,此笔款项黄某某也只是经手人并不是使用人。
铜川建设集团高利放贷
铜川建设集团一方面向银行寻求低息贷款,一方面,却还向多家公司高利放贷。2015年11月13日,铜川建设集团向包括黄某某在内的多家公司高利放贷。其中给黄某某放贷300万元,为期一个月,月利率为2.5%,且提前扣息共计柒万伍仟元。2.5%的月利率,年利率达到30%,已超过年利率超出24%,实为高利贷。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铜川建设集团一方面找人担保,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却做起了高利贷的生意,是否涉嫌违法?还望相关部门予以调查。自己多年打拼积攒下的房产却因一次抵押而血本无归,追债五年未果的黄某某欲哭无泪。在此,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当事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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