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某天,胡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去办事,当行驶到一交叉路口,由于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加之车速行驶过快,将行走的行人蒋某某撞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胡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行人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案民事赔偿法律问题在本文不予讨论)那么,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疑惑】
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这个问题在很多的老百姓心中都认为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司机不会构成犯罪。理由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虽然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但这也就是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
【律师】
上述案例中胡某是不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我直接说,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估计很多的老百姓会说我这个律师胡说。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案件时说到,首先,我们要看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不属于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该法第119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作出了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项对“车辆”也作出了解释,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一步,我们可以肯定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胡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主体方面,其非机动车主的主体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胡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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