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笔者为杨某的忍辱求全点赞,同时为杨某的懦弱惋惜。刘妻与他人通奸行为令人不齿,刘某的行为不仅令人恶心,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针对本案,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通奸一般是指已婚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经常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
01 通奸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02 通奸不是刑法规制的行为通奸为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以同居或结婚为目的,经常性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在通奸关系中,女方完全出于自愿,并不违背女方的意志,也不可能存在强奸罪中的暴力或胁迫行为,因此,难以受到刑法的谴责。鉴于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局面,通奸行为有可能纳入刑法视野,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可见,强奸罪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具体本案,杨某为了丈夫的安危,忍辱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杨某的意志。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但采取了胁迫手段,杨某基于刘某日后伤害或杀其丈夫的担忧,不得不答应刘某的要求,这样的胁迫程度达到了强奸罪所要求的胁迫内容,因此,符合强奸的违法构成要件,刘某对杨某实施的行为为强奸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刘某的妻子基于不与刘某离婚的目的,积极帮刘某对杨某实施强奸行为,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因此,刘某的妻子与刘某一起涉嫌强奸罪,刘某为实施犯,系主犯;妻子为帮助犯,系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语:已婚的男女双方应忠实履行夫妻双方的义务,婚内性行为不仅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要求,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是一种交易,以不忠实换取另外的不忠实,最终会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如本案,妻子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却以令世人不齿的手段,试图挽回婚姻,而丈夫恰恰是令人恶心的卑劣小人,最终夫妻双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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