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观察家 宋才发
日前,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本网记者:请您谈谈如何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把乡村社会基层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各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宋才发: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上。乡村社会依法治理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在于“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在当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践中,必须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从如下两个方面做好“补短板”工作。
一、标准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目标。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自2014年以来共制定出台了22项“具体目标”,基本上涵盖了乡村治理的主要方面,初步形成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标准体系。标准化既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核,又是检验“枫桥经验”治理成效最为关键的要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基础通用、管理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2018年以来,“标准化+”已成为各种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标准化既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基本路径,又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示范经验。
二、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和自治能力。“枫桥经验”本质上就是实践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结晶。“枫桥经验”中的“自治”,深刻体现了村民是社会治理的“主角”;“德治”是“枫桥经验”中的主要治理方式,如强调乡邻乡亲要“以和为贵”,枫桥派出所民警“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自觉做到“八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您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片真诚办事,一声再见送行,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钟);“枫桥经验”中的“法治”,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注重发挥政策、村规民约、习惯和法律的作用,突出法律法规的教化作用和司法的独立与尊严。
本网记者: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阈下,您对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怎么看?
宋才发: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阈下,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枫桥经验”与符号化治理之偏颇。“法治化治理”是当今社会“制度化治理”的核心和归宿。“枫桥经验”作为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中成熟定型的。但受时代局限性的制约,“枫桥经验”在产生社会治理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有自身不可避免的某些负面效应。即使说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文化符号”,有可能被极少数人曲解和利用,以此作为达到谋求私人利益的手段。如民警在路边执勤“查酒驾”的时候,当事人及其亲属不配合检查。当派出所传唤肇事者的时候,周边群众却认为,这点小事何必还来抓人呢?民警往往只注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纠纷“化解”的方式和途径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由此带来社会治理的“后遗症”通常欠考虑。盛名之下的“枫桥经验”,在国家树立典型、社会崇拜典型和枫桥人维护典型的过程中,“符号曲解”也往往易于造成治理目标和治理手段的本末倒置。
二、“枫桥经验”与乡村法治文化之困境。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在乡村,重点和难点也在乡村。有些村民“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闹访”“缠访”的事情常有发生。说到底法治文化在乡村的缺失,既是村民“信访不信法”的重要原因,也是村级干部贪污腐败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从乡村法治文化缺失的内容上看,缺失的不只是传统法治文化,而且包括法治思维、法治规范等。由于人们的法治思维尚未形成,于是在乡村出现村干部“官本位”理念重于法治思维,村民遵从“习惯”先于法治思维;在乡村里人们说话办事,遵循“习惯”多于“法律”;遇到麻烦事情的时候,最先想到的是“找关系”信访、上访和闹访,而不是“找法律”尽快妥善地解决问题。从社会治理的技术层面上看,传统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在“枫桥经验”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少实际困惑。在如何看待和处置“维权”与“维稳”的问题上,“枫桥经验”自始至终定位于社会“维稳器”的角色,并且不断地探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新思路,这一点即使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各地乡村社会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妥善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将治理主体地位还给村民,把村务治理的“决策权”交给群众,让村民群众由原来村庄事务“旁观者”的角色,转换成为“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主体的角色。
三、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规体系建设,既包括“法治硬件建设”,也包括“法治软件建设”。法治硬件建设与法治软件建设两者之间,就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目前多数地方乡村治理的“法治硬件建设”和“法治软件建设”都不完善,基本上还没有建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乡村基层政府需要恪守诚信原则,维护政府诚信权威;乡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素养水平,直接关涉到乡村治理实际效果的好坏。法治思维在这里主要是指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观察和思考社会治理问题、引领社会发展;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处置社会问题,尤其要依照法治思维来行使权力,做到说话办事“合法化”“合理化”,决策执行“于法有据”。这既是对乡村基层领导干部的能力要求,也是对基层干部提高法治素养的基本考核。乡村治理法治化不只是考验每一个基层干部对法律的认知能力问题,而且更多的是考验基层干部崇尚法律和信仰法律的基本素质问题。
四、乡村治理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当下乡村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与“枫桥经验”的要求相比较,还存在着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立法思路上,“城乡治理二元分立”对乡村社会治理产生了思路误导。表现为一些地方立法技术粗糙,对不同法律位阶的理解有误差,致使不同部门规制冲突,法律责任主体混乱;(2)在执法上,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命令-服从”的老套路,多数干部和执法人员仍旧习惯于“行政命令”和“强制推行”,有不少地方仍然存在“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现象,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3)在司法上,存在着司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权能配置不当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尤其是由于权力运行机制不太科学和办案人员作风不过硬,致使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缺乏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不公的问题;(4)在乡村治理上,部分村民学法、尊法、信法、守法和用法意识淡薄,依法解决乡间邻里矛盾纠纷意识不强,“遇事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有些人“信访不信法”,部分乡村干部也存在法制观念淡薄问题,致使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的问题;(5)在公权力监督上,由于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地方人大监督刚性不够,加之我国各层次监督体系不太完善,因而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监督措施不力、监督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有些地方对行政执法过错、司法过错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本网记者 金英勤 刘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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