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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金凯地产股权被侵吞:九十耄耋股东林洪权长期维权未果

      日期:2025-12-04 19:15:39
导读: 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是一家投资于丽江古城区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也是当地一家优质盈利的公司,位于丽江古城黄金地段(原址丽江老车站),投资开发的丽江金凯广场,人声鼎沸...

      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是一家投资于丽江古城区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也是当地一家优质盈利的公司,位于丽江古城黄金地段(原址丽江老车站),投资开发的丽江金凯广场,人声鼎沸,商业氛围浓厚,一派欣欣向荣。

       然而现在已经销声匿迹,产权纷争不断,企业被一个叫曾纪明的香港人转到海南原籍。90岁耄耋股东林洪权说,原籍海南人曾纪明利用香港人不明白中国大陆法律漏洞,利用公章假签名,伪造文件,将我的股金人民币叁佰肆拾捌万(348万)元转给曾纪明本人;为把其他股东换成自己家人,偷梁换柱,曾纪明用假财务章转去自己私开的公司账户,其中在中国银行贷款的人民币貳仟伍佰万(2500万)元不用于主业开发,而是用此笔资金做他投資香港移民,为偷逃税费,把优质地产做成负资产,然后将企业从云南丽江转到海南原籍地。

林洪权

老人

      据了解,2000年初,香港商人林羚先生在内地商务考察时,嗅到了云南丽江房地产发展的商机,于是约当时还是海南人的曾纪明,采取“中外合资”的型式到丽江投资房地产。

      来自丽江市市场管理局资料显示,2002年11月13日,先是成立“金凯投资开发(香港)有限公司”,林羚占股51%,曾纪明占股33%,台灣人何祐光占股7%。2003年2月24日,又在丽江成立“丽江玛斯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林羚先生之父林洪权占股25%,曾纪明之母林琼金与曾纪明之女曾康杰共占比75%。同年4月2日,成立“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玛斯特公司占股75%,金凯投资公司占股25%。

       林羚先生说,我父亲林洪权年迈,虽经商,但行动受限,我在香港还有其他业务,难长期居住丽江。于是让同为海南籍的曾纪明负责管理,于是他见利忘义,利用上述三公司之职务,以办事便利为由,长期持有三公司公章,为其非法侵占资产,侵占股权提供了便利。

      首先云南金凯公司之股东由“金凯投资公司”变更为曾纪明控制的“金凯国际公司”。为达侵占目的,伪造签名。资料记载,2003年3月30日,《云南金凯公司股东表决同意有偿外借资金补充资金缺口的决议》载明,金凯投资公司为虚设占股,不享受权益。股东签名中,“林洪权”“李晋平”“李俊霖”均非亲笔签名。此外,云南金凯公司之合法股东10人,即便伪造签名,尚有4名股东未知且未签名。2007年8月15日,云南金凯公司董事会由8名改为3名,即林琼金、曾纪明、林羚。金凯国际公司由曾纪明近亲属持股,受其控制。次日,曾纪明之弟曾纪禄被任命为云南金凯公司之监事。董事会变更,林羚不知,更未亲自签名,系曾纪明伪造。简言之,掌控实权,为股权转让铺垫。2012年6月5日,金凯投资公司与金凯国际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羚”署名亦为伪造及加蓋公章,该股权转让行为,系非法侵占资产。

 

 

      林羚先生说,曾纪明为达侵占目的,未经股东同意,违法操作,私用公章。2003年4月2日,曾纪明赋予自身代理金凯投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权利,并私自加盖金凯投资公司公章。2008年3月10日,曾纪明代金凯投资公司放弃股权,表述为“代持”,云南金凯公司均由曾纪明,林琼金(曾之母)、曾纪禄(曾之弟)决策。2012年6月5日,以金凯投资公司未实际出资为由,应转让股权《内部约定声明》)。上述文件之内容,林洪权与林羚均不知晓,且未亲自签名。诸多文件,皆是如此。

      林羚先生说,曾纪明将云南金凯公司之股东“丽江玛斯特公司”变更为“丽江金隆物业公司”。与金凯国际公司相同,丽江金隆物业实为曾纪明“个人公司”,即林琼金(曾纪明之母)持股。2013年6月20日,云南金凯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丽江玛斯特公司将其持有的75%的股权转让于丽江金隆物业,转让款9296797.5元。2013年6月21日,金凯国际公司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丽江玛斯特公司与丽江金隆物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9月29日,工商管理局核准登记,股权变更完毕。截至工商登记,林洪权与林羚均不知晓,更未签字。

       林羚先生说,曾纪明以“自导自演”的方式,伪造签名,单方制作文件,无法律效力。尽管股权转让无效,但已构成侵占云南金凯公司资产的事实。

      林羚先生说,他以公司名义贷款,伪造《董事会决议》,侵占资产。2003年8月16日,云南金凯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曾纪明以个人财产为抵押,为公司贷款2500万,但该款项不入公司监管账户,由其个人掌控,盜用此贷款作为林琼金645萬占25%入股金。签名栏显示,林羚代林洪权签署。然而,该字体均非林羚与林洪权签名,属伪造。随后,该借款及利息均由云南金凯公司偿还。

      林羚先生说,他未经股东与董事同意,以私人名义向公司借款,至今未还。云南金凯公司之审计报告显示,林琼金与曾纪明分别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1900万元与6647373.35元。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出借公司资金,系属违法行为。两项借款,均末归还公司。

       我们认为,曾纪明利用“董事长”职务之便,以转让股权、以公司名义贷款、私人向公司借贷等非法操作,侵吞资产44661414.71元(详见下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曾纪明之行为满足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曾纪明伪冒林洪权股东签名和指模的原丽江玛斯特产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會无效!

      海南省《公证书》证明,林洪权签名及被冒签名及假指模的股东会及违反章程视为无效及触犯刑法,公安、检察院、司法部门必須且应当予以立案!

      在法治社会的当下,金凯地产原股东通过正规程序依法维权,从地方司法机关到各级相关部门,仍然长期得不到解决 ,司法机构就是不予立案。听任曾纪明任意妄为、堂而皇之的将盈利企业作亏并转走,疑似司法部门的个别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个别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那么,背后支持他的保护伞是谁呢?还待主持正义人士和机关揭开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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