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工程领域,招投标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石。然而,九江经开区石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投资 4.34 亿元)的招投标过程,因中标候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业绩造假嫌疑和程序违规问题引发公众热 议,暴露出招投标环节中业绩审核、程序执行和行政监督等多重漏洞。
江西中煤与联合体成员浙江巨能提交的三项核心运营业绩均存在明显瑕疵,涉嫌通过混淆概念、篡改时间、借用主体等方式造假。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企业自主运营,符合大型石化企业对核心环保设施自营的行业惯例 —— 此类设施直接关系生产安全与环保合规,企业通常保留自营权以规避风险。但江西中煤却将该项目列为 “委托运营业绩”,涉嫌将 “质保期保运” 曲解为 “委托运营”。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运营业绩需提供 “委托运营合同原件扫描件” 及 “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二者缺一不可。但江西中煤仅能提供保运记录,无法出具正式委托合同,明显不符合要求。这种将 “设备保修” 与 “运营服务” 混为一谈的操作,本质是利用概念模糊性规避业绩门槛。
三江化工有限公司 100 万吨 EO/EG 配套工程污水处理场项目的时间节点,证明其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运营期限的硬性要求。该项目 2023 年 4 月 30 日完成 125万吨 / 年轻烃利用装置中交;2023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环保设备调试期;2024 年 3 月 6 日至 4 月 3 日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招标文件规定,运营业绩需满足 “自运营合同签订时间至开标截止时间≥2 年” (开标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即便以调试期起点(2023 年 5 月 18 日)
作为合同签订时间,至开标日仅 24 个月(恰好满 2 年),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调试期不计入 “正式运营期”—— 调试阶段属于项目建设收尾环节,并非商业运营。若以验收公示结束日(2024 年 4 月 3 日)计算,实际运营时间仅 13 个月,远未达标。
更关键的是,浙江巨能仅参与了工程建设和调试及质保期保运,并未参与正式运营。这意味着江西中煤将 “工程施工 + 调试” 混淆为 “运营服务”,直接违反招标文件中 “运营业绩需包含污水处理单元实际运维记录” 的要求。
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的实际运营方为 “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而非江西中煤的联合体成员浙江巨能。二者虽同属博瑞德环境集团,但为独立法人: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含 37% 政府股份,若委托运营需经公开招投标,但无任何招标记录;该公司持续招聘运营人员负责污水处理站系统操作与维护,证明其为实际运营主体;浙江巨能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凌明,注册地址同属嘉兴,存在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嫌疑。
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投标时 “业绩归属主体必须为联合体成员”,且 “集团内其他单位业绩不得跨主体使用”。浙江巨能借用关联企业业绩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的禁止性规定。
招投标过程存在程序漏洞,评标委员会的操作违背法定流程,涉嫌人为干预评审结果,导致原本排名领先的投标人被废标。
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流程应为:投标文件递交后先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合格者进入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评审结束后确定中标候选人。但实际流 程却出现 “先通过资格审查、再推翻结果” 的倒置:2025 年 5 月 26 日 22:13,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22:16 进入详细评审,至 27 日 01:03 暂停;27 日 09:09,评标委员会突然重新启动资格审查,以 “未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由将某公司 废标。这一操作直接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在详细评审前完成” 的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已按第一次询标要求提交了环评批复文件,而招标文件明确 “环评批复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视为同一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推翻理由缺乏依据。
从 5 月 27 日 01:03 暂停评审至 08:30 恢复,间隔长达 13 小时,且未按规定书面说明暂停理由。据投标当事人反映,在 2025 年 7 月 3 日中标公示后,九江经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此期间要求江西中煤 “补充虚假材料”,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的规定。
结合中标公告中 “原中标候选人因业绩不符合要求被取消资格” 的记录,可 推测暂停期间可能存在修改评审结果的操作。这种 “暗箱操作” 完全背离招标文 件强调的 “评审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不得中断” 的要求,严重破坏了程序正义。
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虽看似完备,但部分条款表述模糊,为业绩造假和程序违规提供了可乘之机,反映出制度设计的粗放性。
招标文件将 “运营” 定义为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值守、设备维护等”,但未明确 “运营开始时间” 的界定标准(是调试期、验收日还是商业运营日)。这导致江西中煤得以将 “调试期保运” 曲解为 “运营服务”,而评标委员会未能严格区分二者差异。对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运营” 应指 “项目通过验收后,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显然不包含调试阶段。招标文件的定义缺陷,成为业绩造假的 “制度漏洞”。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明确 “集团内关联企业业绩是否可共享”。江西中煤正是利用这一模糊性,将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业绩 “嫁接”给浙江巨能。若招标文件明确 “独立法人业绩不得跨主体使用”,此类违规可提前规避。
招标文件仅规定 “评审可暂停”,但未限制暂停时长及理由,也未要求暂停需经监管部门备案。这使得 13 小时的异常暂停得以发生,为外部干预提供了时间窗口。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暂停超过 2小时应书面报备,且需说明具体原因,涉案项目显然未遵守这一规范。
九江经开区项目的争议,为完善招投标制度提供了重要镜鉴。结合暴露的问题,需从三个层面筑牢防线:
强化证据链核验:要求投标人提供运营合同、每月运维记录、环保部门在线监测数据等 “全链条证据”,而非单一合同。对化工园区项目,需额外提供园区管理方出具的运营主体证明(如嘉兴港区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招聘记录可作为反证)。明确时间节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统一 “运营开始时间” 为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日”,并要求提供验收合格后连续 6 个月的运维报告,避免 “调试期充数”。限制关联企业业绩使用:规定 “集团内业绩仅能由控股 51% 以上的子公司使用”,且需提供股权证明及实际控制权文件,杜绝 “兄弟公司” 业绩滥用。
锁定评审顺序:通过信息化系统设定流程不可逆,资格审查未完成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避免 “先评后审”。约束暂停权限:明确 “评审暂停不得超过 2 小时”,且需经监管部门书面同意,暂停期间录音录像需单独存档。对涉案项目中 13小时的异常暂停,应启动追责程序。
评标委员终身追责:对明知业绩造假仍通过评审的委员,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实行 “管办分离”:九江经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既负责监管又参与协调,存在角色冲突。应剥离其评审参与权,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评标现场监督。公开异议处理: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废标决定出具书面理由,并允许投标人查阅评审记录。对于 “异议未正面回复” 的问题,需建立 “异议必复” 机制,逾期未复视为程序违规。
强化联合体监管: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穿透审查,重点核查 “业绩提供方与投标主体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避免 “空壳公司” 参与投标。
结语
九江经开区污水处理项目的招投标争议,不仅是个案,更是行业制度漏洞的集中爆发。从业绩造假的 “三重门” 到程序违规的 “时间悖论”,每一个问题都指向招投标公平性的核心 —— 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通过明确业绩标准、规范评审流程、强化监督问责,才能让招投标制度真正成为择优选择的 “过滤器”,而非利益输送的 “通道”。
此次事件也警示我们:公共工程的质量不仅取决于施工技术,更依赖于招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当每一份业绩都经得起检验,每一次评审都严守程序,每一个权力都受到约束,才能让优质企业脱颖而出,为生态环保事业注入真正的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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