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司法解释明确,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质证权,司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对于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此外,司法解释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其中规定,在被告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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