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晨报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改革 > 正文

许小军律师:交房未入住,也要交纳物业费

      日期:2021-02-07 12:22:06点击:
导读: 近期,有网友向本公众号私信留言称:买房后并未住人,房子也未进行装修,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为什么也被物业公司追讨交纳物业费呢? 物业服务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是提升整个物业管理小区居

许小军律师:交房未入住,也要交纳物业费

       近期,有网友向本公众号私信留言称:“买房后并未住人,房子也未进行装修,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为什么也被物业公司追讨交纳物业费呢?”

 

      “物业服务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是提升整个物业管理小区居住环境品质所需,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述说,业主收房后虽然没有入住,也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的服务,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是不能成立的,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另依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当然,也有个别省份也有自己的规定——业主如果有房产长期空置,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缴纳比例。比如,我们湖南省按照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物业的,物业费按照90%交纳。

 

       综上,如果你收房后并未入住,也应交纳物业费。(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cm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1057802431@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1057802431@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