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6章44条,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相关单位分工以及启动机制、以事立案、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要求、结果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报请党中央审批决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究;坚持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规定的制定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充分吸收国家监委成立后开展的多起事故事件追责问责有效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体现了事故追责问责的工作特点。
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宣传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对相关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线索移送、材料移交、情况通报、对外公布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机制,与规定共同构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主要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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