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案件异地管辖的实践探索
(一)第一起实行“异地管辖”模式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
异地审判在这种历史条件背景下应运而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异地管辖、异地羁押、异地审判措施,相关的犯罪人员脱离本地的关系网,保证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7个相关的中级法院对有关涉案人员同时进行了异地审判。
(二)典型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
(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薄熙来职务犯罪案件
从实践案例中看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在当地的影响势力庞大足以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那么为了保证审判效果的公平公正,就要寻求另一种补救措施。异地审判管辖就是探索出来的一种补救之道,将案件移送到与案件无关的异地法院进行审判。对于一些级别较高官员的腐败犯罪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判。从我国第一起实行异地管辖的辽宁“慕马案”之后,大部分高级官员的腐败犯罪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实践证明,实行异地审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良好的平衡点。
我国对部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是由深刻的社会原因的,现阶段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二司法公正的需要。官员干部在地方多年,拥有较深的关系网盘和利用职权培育的利益共同体。这些“影响力”对诉讼过程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设立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一些困难,甚至是人大、政府机关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可能干预影响案件的审判进度、进程和结果。针对此种情况,不得不采取非常措施,在这种要案、窝案等恶性案件情况下,如过不采取断然措施,是很难保证司法案件的公平公正。异地管辖模式使得案件脱离原来的关系网络,跳出这一怪圈,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状况的出现,较好地排除了利益共同体的约束,为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奠定了基础,最大限度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高官职务犯罪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权威。
总之,高官职务犯罪的案件异地审理,是在当前中国法治思想下,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保证司法公正的选择,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一)取证困难
(二)司法成本过大
(三)司法机关之间不协调
(四)异地管辖执行标准不明确
(五)当事人及辩护人异地管辖申请权缺失
案件的涉案人员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范围广泛,其人员都有可能涉及到司法机关内部,比如西安市中级法院“法官杀院长”案,该院院长是受害人,即使指定的管辖机关也可能存在犯罪人员的关系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结果有可能触及办案单位利益,处理过程中难免让公众产生疑虑。办案单位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有必要申请集体回避,但一方面,集体单位回避制度并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或侦查机关的回避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缺少异议权与申请权,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一)细化指定异地管辖的内容
对于高官职务犯罪的异地管辖,指定的形式较为单一,即使犯罪的主体“高官”可适用,那对于高官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为省部级以上官员以及相应级别的官员,法院及其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并且如犯罪主体不是以上人员,但凡是涉及到以上级别官员,仍然使用异地管辖。对此主体的明确规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又确定保证涉此高官案件的效率,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增加对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属人管辖的规定。
同时,属人管辖的设置往往考虑特殊群体招致公众群体对司法公信力怀疑的情形。针对高官职务犯罪,很好的契合此点,往往此些案件的审理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对于此类案件设置属人管辖制度,很好的契合大众的预期。在《刑事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中,明确健全和完善对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属人管辖的规定。如,对于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犯罪案件,统一由省份中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两个或者多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集中了大量此类案件的专业人才,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高官职务犯罪审判案件中,各个机关的协调、完善、有力,是保障诉讼程序高效、有序。和谐运行的保障之一。而现如今的各个机关,协调不和,使得程序运行处于尴尬境地,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机关,而是需要协调各个机关,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做出普遍性的规定。此做法一是利于下级机关便于理解上级机关做出的决定。高效便捷的理解上级机关的精神,方便下级机关有效的执行。在异地审判过程之中,上级机关指定相应的检察机关侦查,可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告知同级别的审判机关,将相关的材料与案件事实高效的转移。二是利于社会司法资源的节约与公平公正的自发实现。对各个机关的职责明确规定,避免了各个机关相互推诿,审判周期加长,即加大了司法成本的投入,又降低了司法效率。(作者:中共延安市委党校副教授高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