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金秋八月,对于如愿考入高校的学生来说是全家人喜气洋洋准备报到入校的日子。可是对于6年前无数人牵挂的“为生命让路”的小宇泽,他的生命永远停留在那场车祸中,而小宇泽的同学已经迈入了大学开始了新的生活。坚强的宇泽妈妈为实现孩子从小当医生治病救人的梦想进行了角膜捐献,给2个孩子带去了光明,让爱延续,并捐款设立宇泽慈心推动儿童保护的公益事业,日前“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传递已经覆盖20余个省份。
昨天与小宇泽妈妈安国俊对话了解到:6年过去了,法院判决的相关赔偿至今仅得到部分,连支付治疗的费用都不够,主要责任人各种方式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支付小宇泽重症监护室的治疗费用,最令人寒心的是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被追究。说到这里时,小宇泽妈妈一向坚强的语气里流露出伤痛。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少年儿童因为意外伤害失去生命,其中交通事故占据首位,受害者家属讨回公道充满了艰辛。希望有机会推动成立中国儿童保护司法援助中心,为了每一个孩子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去努力……
今天,我们谈谈肇事的大货车车主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回顾:
肇事的大货车司机梅某某被交警定责为主要责任,原因是“因为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上路”,导致备胎掉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而大货车车主张某某系冀G62**1/冀GV**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主,其车被认定不符合安全技术和安全驾驶的要求。运输前,张某某为了省钱,对于存在问题的车没有规范的进行修理,直接雇梅某某跑长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作为车主雇佣司机跑长途之前,应该确保车的安全性(双方约定大货车车主负责修车,有相关证明材料)。在本案中,张某某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交给梅某某跑长途拉货,放任了该行为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情况的发生,对小宇泽等3人失去生命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呼和浩特大队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32041201800000285号)认为事故的原因如下:(1)大货车司机梅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车辆备胎掉落在行车道内影响车辆通行,认定为主要责任;(2)任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为,认定为次要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的分析
1、侵犯的法益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本案中,发生了死亡3人的严重后果,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性,应该依法严惩。
从刑法的意义上讲,“生产、作业”系基于社会分工的结果,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及一定的危险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强调实行的反复性、持续性行为与业务活动的有关联,因生产、作业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对于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组织来说,航道、公路既是公共交通领域,也是其生产经营场所,“交通运输法规”同时亦属交通运输组织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交通运输活动的负责人、投资人、驾驶人员等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在航道、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可能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生产单位制定的规章。对公司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反,也应当属于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以参考【李某、赵某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津0116刑初22号】等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这应当是指公共交通的直接参与人,比如司机、乘客、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至于没有直接参与公共交通、但是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人员,其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对危害结果发生负有责任的,则可能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在营运活动中因车辆在安全技术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企事业单位负责安全监管的责任人则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方面已有大量的指导案例和类案供参考(例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97号)。
本案中考虑张某某对交通运输活动是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所实施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导致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张某某的活动主要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并非单纯的交通运输行为,为准确评价张某某的行为,应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
2、法益侵害主体(行为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至于企业的性质,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无照施工经营者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均可称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本案中,张某某作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雇佣司机梅某某进行运输经营,而非承包关系,故张某某是本罪适格的行为主体。
3、因果关系
张某某疏于车辆安全措施的监管,实质违反了业务上的特殊注意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张某某未对直接作业人员梅某某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更未尽到为预防事故发生而应做好相关驾驶人员管理义务,让梅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上路,导致备胎掉落,符合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运输生产条件和必要安全措施,是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入第三人(后车任某某司机超速驾驶,交警定为次要责任)的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认定张某某(疏于安全管理的行为)与事故后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2015年12月14日《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小宇泽等3人死亡,且张某某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负主要责任的大货车司机的雇主和车主),符合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5、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竞合的情境下,同时追究车主与司机的责任并不冲突。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案件,应该将不同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分开审查和判断,根据行为人行为主要违反的是安全管理法规还是交通安全法规予以考量裁定。若行为人身份为主要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行为主要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生产经营处于危险状态并且未对危险状态进行有效的排除,进而发生重大事故,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张某某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属于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对于追究其作为生产、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若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主要属于某次交通运输过程中偶然的违规行为,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直接追究驾驶人责任更为妥当。
6、根据最高检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7号”,大货车车主张某某作为雇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具有集群化特征,即众多参与主体均具有注意义务,因而责任的承担具有一体化特征。对此,“检例第97号”要旨进行了法理分析。生产、作业联营有其特定的性质和要求,即生产、作业的联营活动有赖于管理者、经营者在内的共同体通力合作,以达到共同体的目的。因此,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内的安全管理规定,维护生产、作业的安全,是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注意义务。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共同体成员的管理行为、经营行为以及具体执行行为,与事故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体成员均需承担与其地位和职责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本案,梅某某承担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与其职责、地位、过失程度、因果关系相适应的)
7、张某某作为大货车车主,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雇佣司机开车跑运输,没有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导致备胎掉落引发车祸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呼吁追查追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客观行为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进行分析判断,以及责任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之一,在交通肇事罪中尤为重要。从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就可看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涉及客货运及危化品运输等特定领域,法律及行政法规(如《道路运输条例》)对企业及车主设定了严格的车辆维护、检测及安全管理义务,以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为车辆管理人施加了更高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不仅完成常规的年检程序,还需确保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持续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明知车辆不合格而继续上路引发的法律责任,这直接关联到《刑法》第134条关于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8、呼吁对于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启动深度调查和追责机制
小宇泽案件中,车主张某某雇佣梅某某跑长途之前,应该确保车的安全性,车主张某某对于因为其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交给司机某某跑长途运输,已经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从备胎掉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来看,本案中交警责任认定由大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车主张某某作为实控人,本应具有安全管理责任却不履行此职责,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呼吁立案启动追查,有相关的判例可以参考。
根据公安部2017年6月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小宇泽案件属于3人失去生命的重大交通事故,也应该启动深度调查。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经常采用“深度调查”机制,特别是针对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事故。调查不仅限于直接责任人的追责,更深入追究间接责任及背后的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仅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该罪名在多地公安部门中备受重视。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旨在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法律效果,即利用个别案件的查处,对整个行业形成强有力的警示与规范作用,为有效推动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刑事手段去追究大货车车主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实践中,追究当事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门槛很低,包括违反了国家和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规章,还有当地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追责范围也很广。这体现了有案必追,有罪必究,道路安全无小事的原则。
为了有效防范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建议启动深度调查和追责机制,除了相关的肇事责任,对于疏于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应对依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以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相关的指导性判例参考。
9、对于公司生产经营负有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实际控制人应该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秩序,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提升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法治机制。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当前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下发《关于做好依法惩治犯罪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将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协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抓早抓小、抓苗头隐患,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通知》明确了重点依法从严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积极推进事故调查,查明各方责任,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相关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本案中,因为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包括车主,就是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和安全管理义务,要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这是对于车辆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他们不仅完成常规的年检程序,要求不仅要做好规定的年检,还需确保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持续符合安全标准,要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在实践当中,如果在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雇佣司机上路跑长途运输,这就属于刑法134条规定的违反了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的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货车车主张某某应该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责任。相关判例包括2019年上海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追责,主要责任人虽然没有在事故现场,但是也应该对交通运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或者车主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李强总理对于公共交通安全非常重视,经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和追责机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或者车主承担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年上海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了56.3%,有效保障了百姓的平安出行。
希望通过对小宇泽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主要责任人大货车车主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责,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压案不查情况的发生,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推进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为百姓平安出行,孩子平安回家提供法治保障,让百姓从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希望。
作者:夏杰、郑道、郭卫华等
夏杰律师,曾就读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具有公安系统工作经历;郑道,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郭卫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曾任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曾获评最高院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新京报:从内蒙到北京跨省抢救的小宇泽去世将捐献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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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过!那个“跨省抢救”的小宇泽还是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