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
——运用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一般而言,作为手段的查明途径应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原则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
——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准据法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规范依据,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当准据法为域外法时,不论该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还是当事人提供,相关域外法律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充分辩论、发表意见。
——提高查明域外法的效率和准确性。长期以来,域外法查明周期长、查明准确率低是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之一。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避免重复劳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当事人商定需查明的域外法律范围。
最高法介绍,这些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查明、依法适用域外法的鲜明立场,对于持续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记者罗沙、冯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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