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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是思想还是表达?知产圈大神直播平台上表态度

      日期:2024-04-03 17:10:17
导读: 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随着电子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对与该行业相关的前沿法律问题的研讨也逐渐深入,其中对电子游戏规则的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更是引起了部分资深学者和从
       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随着电子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对与该行业相关的前沿法律问题的研讨也逐渐深入,其中对电子游戏规则的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更是引起了部分资深学者和从业人士的讨论。这一法律问题与我国电子游戏行业的发展紧密相连。

       日前,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在智拾网做了一期直播课,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了为什么电子游戏规则不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我们如何区分具体的游戏规则与抽象的游戏规则

       以《率土之滨》玩法侵权案一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不仅仅是抽象的思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王迁教授则认为思想和表达两分法中的思想不能局限于抽象简单和概括的思想,其可以包括最为具体最复杂的思想体系,而无论该思想体系多么复杂多么具体,也只能是思想而不是表达。“法律有但书,逻辑无例外”,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果按照该法院的逻辑,“规则具体到一定程度就是表达”,那么这个逻辑不仅仅适用于电子游戏中的规则,也使用于任何其他游戏中的规则,例如国际象棋、扑克牌等传统游戏。但在现实当中,象棋规则、扑克牌规则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他又列举了美国达芬奇公司《砰!》诉杭州游卡公司《三国杀》游戏侵权案中美国法院的观点:美国法院认为,版权并不保护为游戏的表达性元素创造环境的游戏规则、程序或获胜条件,即使《砰!》中的人物技能有独创性,但是本质还是一种游戏玩法的规则,其特殊技能既不具有文学性也不具有艺术性,而是游戏玩法的一个方面,是构成游戏系统的规则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从电子游戏规则的“不可表演性”说明电子游戏规则与操作方法、情节的区别

       王迁教授认为,规则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流程步骤,其只具有操作、指示性,与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不同,并不具有可表演性。如果将表演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视为对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的操作,那么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被称为“操作方法”,这显然是与客观情况不相符的。

      《率土之滨》案件中,法院认为电子游戏规则通常具有指示性、操作方法和流程等功能。而这种指示性和操作方法等功能并非是游戏独有的,如乐谱对于演奏者而言、剧本对于演员而言都是一种具有指示性的操作方法,而音乐和戏剧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一种表达。所以不能因为电子游戏规则具有实用性技术功能,就认定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显然一审法院将音乐、戏剧作品认定为一种操作方法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对法律术语的解释,中外公认的方法是:如果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在法律没有做出专门的定义,也不能从上下文中推出特别含义的情况下,应该遵从其通常的含义。在著作权法体系和上下文中,均没有对音乐、戏剧做出超出通常含义的解释,所以不能将乐谱、剧本认定为操作方法。更不能将音乐、戏剧作品等同于操作方法从而推导出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叙事性文学作品中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可以被表演,从其文字组合、遣词造句中可以抽出情节单独利用,也可以在舞台上演出小说中的情节,以表演的形式表现相同的情节可能构成侵权。而规则不能被“表演”,不能抽出规则单独进行受专有权利规制的利用,朗诵描述规则的文字不是对规则的“表演”,而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以“表演”的形式表现相同的规则,不会侵犯规则的著作权。

       最后,讨论电子游戏规则是否属于新类型作品?

       在《率土》侵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游戏规则对游戏素材的调动及组合属于独创性表达,其认为:“通过放映装置呈现的视听作品的画面与玩家操作计算机程序调用游戏资源库生成的游戏画面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宜将《率土》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而应当从八种法定作品类型中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去认识,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王迁教授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电子游戏规则围绕着玩家过关晋级的技能和策略,本身不传递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美感,为玩家自行操作游戏、从实际操作中获得游戏体验提供环境和条件,不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他同时认为,如果我国法院普遍认为电子游戏规则是新类型作品,那么中国必须保护以其他成员国为起源国的电子游戏规则,而其他国家否认电子游戏规则是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作品,那么其他国家就不保护以该国为起源国的电子游戏规则,因此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保护以中国为起源国的电子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中国法院超越了世界通行的审判思路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将导致国外的电子游戏规则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保护,而我国的电子游戏规则在国外无法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保护,这将直接导致对我国游戏行业发展严重不利的中外保护的不平衡。

       最后王迁教授表示创新(智力成果)无边界,著作权保护有边界。在近些年有关游戏规则著作权法纠纷案件中,部分法院走得太快,是时候该停下来等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了。笔者同样认为,司法审判除了要考虑法律本身,也要考虑一定的社会效果和行业的正当、健康发展。法律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规范,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新型案件的判决,还是对大众的行为预判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的滞后性,恰恰体现了大家对行为预判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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