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强、陈某国、王某平、陈某旗犯故意伤害罪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强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六个月不等,其中对陈某国、王某平、陈某旗适用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2021年4月,被害人麦某峰到被告人王某平、陈某国等人的槟榔地内盗窃槟榔果被抓获,陈某强、陈某国、王某平、陈某旗等人质问其是否盗窃槟榔果,麦某峰否认后遭到陈某强等人持械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7月,经调解,被告人陈某强等人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等4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强等4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盗窃槟榔果被抓获后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海南政法网_法治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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