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余某、谢某于2021年4月在炎陵县策源乡合伙捕获到野猪1头。被告人余某单独在炎陵县百源村、桃源村分别设置捕猎夹,捕猎黄麂2只,销售给他人食用。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对被告人余某、谢某利用猎夹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修复进行评估,认定两人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了野生动物直接经济损失,破坏了天然野生动物资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伙同被告人谢某猎捕野生动物野猪1只,单独猎捕黄麂2只,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易宇 刘张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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