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热闹非凡,传统品牌与新品牌互有攻守。传统品牌当中,“荣华月饼”很多人耳熟能详。但大家可能不知道,市场上曾有两家“荣华月饼”。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双方为了谁是真正的“荣华月饼”开始打官司。随着案件复杂程度愈甚,双方背后的律师团队力量也不断壮大,几乎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顶级阵容的对抗”。加上种种法外因素,围绕“荣华”的司法缠斗与法外博弈,足够写成一本书。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与完善,荣华商标在司法领域的确权逐渐明朗。其过程可谓曲折、传奇,如今判决之后,波澜再起。
被动挨打:只因“躺在权利上睡觉”
两家“荣华”都是老品牌,分别是诞生于广东的苏氏荣华,以及诞生香港的元朗荣华。
1983年,苏氏的荣华饼食店在广东顺德成立,开始销售荣华月饼。上世纪90年代,其产品凭借不错的口碑开始销往大江南北。元朗荣华则是1970年代成立大荣华酒楼开始发展饼食业务,1990年代开始推进月饼在内地市场的发展。至此,两家荣华月饼在内地市场正面相遇,一场关于“真假荣华”的争夺战就此拉开帷幕。
事实上,两家企业都曾试图申请“荣华”商标。但一家位于山东的糖果厂,已于1990年注册带圈的“荣华”商标。因此,两家月饼企业的商标申请都被驳回。
苏氏荣华了解相关情况后,便与持有荣华商标的山东沂水县永乐糖果厂接触,并最终通过受让取得荣华商标。按苏氏荣华的想法,自己使用该商标应该名正言顺了。但后续发展却出人意料:苏氏荣华反被元朗荣华告上法庭,且之后围绕“荣华之争”的各类官司绵延二十余载。双方把案子从中院、高院一路打到最高院,至今仍未尘埃落定。
最初的官司始于1999年。
元朗荣华认为旗下同品牌月饼在内地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虽然没有注册商标,但应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于是,元朗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苏氏荣华告上了法庭。
元朗荣华如此先发制人,不可谓不高明。
此前“荣华之争”属行业内部问题。如此一招,元朗荣华不仅将“荣华之争”推入大众视野,还将对手苏氏荣华放在了被告位置。手握注册商标,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苏氏荣华没有全力争取自身权益。“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结果,是名誉和经济的双重损失。此外,总以“被告”身份出现,难免让人怀疑:苏氏荣华是不是“理亏”?
主动出击:两家企业背后顶级法律团队对决
合法持有商标权,案子上却节节败退。这让苏氏荣华想通一件事:真正保障自身利益,必须在法律上站稳脚跟。于是,苏氏荣华开始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
这之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董宜东律师及团队;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人大知识产权学院刘春田教授;天驰律师事务所马翔律师及团队;京都律师事务所王菲律师及团队等陆续加入,成为苏氏荣华的法律顾问。
这份名单,堪称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顶级阵容”。据悉,元朗荣华的法律团队同样强大。双方博弈以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对抗展开,延续至今,可谓“凶残”。
苏氏荣华律师团队认为,元朗荣华在1950年被核准的商品名称是使用在酒店而非月饼产品上的,二者在商标注册领域分属不同类别。苏氏荣华早在1983年就已经在月饼上使用荣华商标,并于上世纪90年代,从另一家企业通过受让合法取得荣华商标。所以在月饼类别,苏氏荣华应是唯一商标权人。一个在先注册商标权存在的前提下,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支持一个与之相冲突的知名商品名称权利的产生。
为此,苏氏荣华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取证工作,其中包括苏氏荣华当年的工商资料和企业资质档案、产品包装图片、所获荣誉、大宗销售合同、广播及电视广告资料等等。证据中,甚至还有苏氏荣华当年制作月饼的木头模子,以及为苏氏荣华制作月饼模子的证人证言。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苏氏荣华从1983年开始就一直在使用荣华字号,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
通过一系列的诉讼行为和行政程序,苏氏荣华从“被动挨打”转变为“主动出击”,逐渐建立了在商标领域的权利边界。这种转变说起来只有寥寥几言,其过程是漫长而曲折的。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4号案,以及最高法(2012)民提字38号案。前一个案子,确认了苏氏荣华享有“荣华”商标权,明确了元朗荣华对苏氏荣华构成侵权行为,并判元朗荣华须对苏氏荣华赔付一定经济损失。后一个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元朗荣华“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这正是元朗荣华最初发起诉讼的重要法理依据。
至此,长达多年的荣华商标之争,有了一个实质性结论。“在司法上站住脚”的苏氏荣华,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荣华月饼”。元朗荣华则标注“元朗荣华”“WING WAH”等字样“曲线救国”。
仅上述两个案子,前前后后经历的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环节已不胜枚举,围绕“荣华之争”的不少具体案件,更是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加上法外影响因素,“荣华月饼之争”时间之漫长、过程之曲折、经历之传奇,让人唏嘘。
“小事”不小:商标之争二十余载的启发
回溯起来,苏氏荣华这场胜利相当艰辛。两家企业在多年对抗过程中,均付出了巨大代价。
虽然在法律上,荣华商标的权利归属已经明确,但结果传递到大众认知层面,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不难想象,苏氏荣华与元朗荣华还将共存,而且都会继续主打“荣华”字样。对于拥有合法商标权的苏氏荣华而言,如果当年足够重视不利的诉讼后果,坚持程序用尽,积极争取合法权益,这一切或可避免。
上世纪八十年代,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不是个别现象,更多是时代局限所致。在今天,“荣华之争”在商业领域也颇具启发意义。
苏氏荣华在前期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但在两个法理关键点具备坚实权利基础。一个是1983年创业伊始即依法登记“荣华”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另一个是1997从国内企业受让取得“荣华”商标并一直规范使用,按时续展。这两点在艰难的荣华品牌争夺战中,成为权利人反败为胜的核心依据。这种在当初看来只是遵守法律规定按图索骥的“小事”,在日后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尊重规则的一方获得了应得的奖赏。
所谓“小事”不小,有些甚至影响巨大而深远,企业能够辨别出这些“小事”至关重要。这有赖于企业管理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也有赖于其司法团队的专业度。随着法律法规日渐完善,这样需要注意的“小事”也会越来越多。企业在战略布局时就应考虑周全,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保留证据和不留漏洞,不给有心之人可趁之机,也不给自己留下隐患。
此外,遇到问题要沉着应对,选择专业力量的帮助。很多企业面临司法诉讼或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时,往往因为焦虑而动作变形。
判决之后:故事尚未结束
往事已矣,但“荣华之争”对于如今年过六旬的苏国荣来说,依然没有结束。
据悉,元朗荣华不久前再次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此次元朗荣华选择在内地工厂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所诉苏氏荣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苏氏荣华在产品上标明荣华月饼侵犯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2、苏氏荣华的38年前的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和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权;3、苏氏荣华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时使用的“荣华”字样侵犯原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4、苏氏荣华25年前购买533357商标的行为亦属于不正当竞争等。
苏氏荣华方面,则以案件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关系,行为地不同,时间段不同,不应当在一案中审理,且案情复杂并涉香港企业,不属于东莞法院管辖权范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未果。此案仍将由东莞法院管辖,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判决之后,波澜再起。此次庭审具体结果如何?将为两家“荣华”带来哪些影响?未来的“荣华”之争还将持续多久?值得拭目以待。(文/知顿 知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