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以及督查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保护国家秘密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保护工作秘密的意识和常识却相对薄弱,“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数不胜数。
今日梳理了几个因泄露工作秘密受到处分的案例,为大家敲敲警钟。
违规传输工作秘密引发舆情被处分
工作秘密在互联网上传播和扩散,极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具体工作以及相关机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产生蝴蝶效应,引发社会舆情关注,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影响复杂化的一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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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5年2月,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举报电话,内容涉及重大治安事件线索。市公安局将含有电话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的接警单送往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支队,请求开展协查。
执法支队临聘人员夏某在将接警单送单位负责人之前,私自阅知了全部内容并用手机对接警单拍照,然后上传QQ群。经过多次转发,接警单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了地区维稳处突工作。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3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
案例二
2017年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违规传播个人隐私受处分
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等内容。
但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要求相关部门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违者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此次疫情期间就出现了一些个人信息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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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月29日,天柱县某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杨某,为满足朋友好奇心,将用于疫情工作排查的人员信息表发送给其好友吴某,后吴某将名单转发给龙某,龙某又转发至微信群扩散,致使部分疫区返回天柱人员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5日,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2月3日,某医院5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手机偷拍并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该院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病程信息,其中包括患者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造成恶劣影响。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不管是重大治安案件办案线索,还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疫情信息,都属于工作秘密范畴,擅自在互联网传输、发布都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那在工作秘密保护方面,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在五十九条第十一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也都提及"保守工作秘密",可见保守工作秘密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结语
各机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从宣传教育和建章立制入手,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制度落实,不断提升干部职工保护工作秘密的意识和常识,为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保密管理加上一道可靠的"安全阀"。
供稿:成都市成华区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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