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胡士泰等四名力拓员工出卖涉及我国家钢铁、能源等产业方面商业秘密,直接导致超过20家中国钢铁企业为铁矿石进口多支付了10.2亿元人民币,潜在国家经济损失估计达7000多亿元。2010年,胡士泰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随着国家间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窃密的主体也变得更加多元化,范围也更加扩大化,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不止对企业自身,也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因此,企业单位的保密工作变得更加重要,当前对于企业来说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做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加强保密工作,探索出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保密工作的安全系数。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与经济、科技领域中的国家秘密,都是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二者间是互相联系、互可转变的。国家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可以转变为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涉及的利益不同、确定的程序不同、处置权不同和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性,能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何“锁”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建立完善的保密体系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确定专人专岗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制定合理完善、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晰化,员工有相应的行为准则。
做好涉密人员管理
重点涉密岗位人员入职前应开展背景调查。
涉密人员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开展保密实务及泄密后果警示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在职时应当督促落实保密制度。
做好涉密信息管理
企业涉密管理信息包括:涉密文件资料管理、涉密电子信息管理和其他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文件、载体等实务管理应当贯穿于其产生、流转直到销毁的全过程。
涉密信息管理可采取涉密硬件设备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登录管理、涉密存储设备管理、涉密电子信息与数据流转管理等。按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按最小够用原则设定访问、操作、查看、互联网使用等权限。
留痕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应有日志记录,可实时记录异常入侵、登录、获取信息的行为。
标识管理:文件、图纸上设置保密标识或要求,信息载体上设置保密义务提醒等。
做好涉密区域管理
正确识别企业涉密区域。如:机房、实验室、研发设计中心、重要生产服务场所、涉密载体存放地点等都可能为企业涉密区域。
涉密区域管理可从物理隔离、设置识别标识、进入权限分级、门禁系统、擅闯报警、安防监控、反窃听、反窃照等方面开展。
做好商务活动保密管理
企业在与外部单位或人员开展商务合作前,应当与相关合作方进行保密义务约定,签保密协议,必要时还可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
涉及双方商业秘密时,应明确各自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明确共同开发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避免无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在外部人员来访时,应当做好接待审批,进出登记,设定路线,专人陪同,限制拍照录像等。
重大涉密活动开展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可以先行介入,包括制订保密方案、选定涉密活动地址、限制参与人员、签订保密承诺、限制录音摄像、妥善保管涉密资料等。
结语
再好的“锁”如果年久不维护的话,也会生锈、损坏,因此,企业更需要定期对“锁”加强保养——进一步提升预防思维和理念,主动完善内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尽力避免因商业秘密泄露而给企业发展甚至国家安全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和损失。
供稿:成都市成华区国家保密局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2838403369@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2838403369@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