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任一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一级调研员戴晓华作开班致辞。戴晓华调研员指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的管理人年度实务培训是省高院对管理人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提高破产管理人和从事破产审判业务的法官执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一个重要载体。一方面,管理人要坚守职业操守。破产实践的不断发展对管理人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管理的队伍,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要展示自身的专业水准,更要注重维护人民法院和自身的形象,加强廉洁意识和风险意识,始终做到依法依规、忠诚勤勉履职,坚决杜绝利益输送、怠于履职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好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要承担起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助力管理人履职保障和提升管理人履职便利化水平,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另一方面,管理人要不断强化职业素能。破产工作处于风险、矛盾多发的领域,对于破产从业者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必须认真钻研法律制度,必须不断提升执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必须认真总结履职经验,以提升专业化、规范化能力水平,更高水平解决破产实务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破产审判法官要把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融为一体,不断提升破解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专业化能力水平,做到“三个效果”统一,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破产审判中,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为优化本省营商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浙江高院审管处一级调研员 戴晓华
开班仪式后,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一级调研员张才明作《简述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职风险防范》专题授课。张才明调研员对管理人履职风险的具体体现和基本特征、履职风险呈现的后果影响和履职风险的防范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讲授。张才明调研员从实务出发,详细介绍了常见的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职风险行为,这些风险贯穿破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需要引起管理人的高度重视。张才明调研员指出,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罚款、除名等司法责任、刑事责任和投诉、信访、人身安全等其他风险,将对管理人机构和管理人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影响。针对这些责任和风险,张才明调研员从案例出发,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一是要持续强化规范化建设,防范技能风险;二是要推进“三不”机制建设,防控用权风险;三是要建立有效保护机制,防控人身安全风险;四是要加快数智研发运用,防控体制性风险。此外,管理人要进一步厘清权责范围,确立行为准则,找准内心支点,始终以忠实勤勉之心对待破产管理人工作,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履职风险。张才明调研员强调,执行管理人职务时要严防被“围猎”,在利益诱惑面前,坚决克服自肥心理、自欺心理、侥幸心理,自觉回避,真正做到忠实廉洁履职,对社会和自身负责。
浙江高院督查室一级调研员 张才明
为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和队伍建设,应对管理人履职风险,促进管理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广泛征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管理人行业自律规范性文件。培训中,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汪轶民代表协会宣读《浙江省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倡议书》,号召全省管理人坚持党的领导,忠实勤勉履职,坚守道德底线,精研破产业务,注重团队建设,平衡各方权益,倡导良性竞争,维护行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使命担当,作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汪轶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调研指导组组长鞠海亭作《管理人履职的规范和效率问题》专题授课。鞠组长表示,管理人管理制度的完善对破产案件办理的质效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近两年来,省高院开展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活动和两次组织对全省管理人履职工作大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清理完毕大多数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也发现了管理人履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法院在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对一些违规管理人进行了依法处罚,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加强对管理人履职工作的监督。针对破产财产分配和抵押物处置问题,鞠组长认为,一方面,管理人要依法勤勉履职,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监督,避免出现破产财产不及时分配、担保财产变价款拖延分配等问题;另一方面,各级法院在开展“应分尽分”、“能分早分”专项工作时,也要根据客观情况实事求是,给管理人和抵押权就抵押物处置收费问题一个合理的协商时间,避免过于机械化处理问题,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法院向管理人发放“督办函”问题,鞠组长表示,书面督办制度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但也要慎重发送,要注意发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各法院在发送督办函之前要按照高院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事先要和管理人沟通一次。对管理人进行处罚前,要当面听取管理人陈述申辩意见。管理人在陈述申辩时要实事求是,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各项工作依法合规,避免后续出现各类问题。随后,鞠组长对当前我省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当前管理人责任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被诉后管理人耗费精力巨大,且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管理人要正视管理人责任诉讼风险,做到忠实勤勉履职,加强行业自律,各级法院要对管理人做好指导、管理和监督。鞠组长表示,我省管理人队伍仍处于“青少年时期”,各级法院要加强引导、保护和培育,促进管理人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提升。
浙江高院民五庭调研组组长 鞠海亭
下午的培训,首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黄玉强带来《破产程序中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实务处理思考》专题授课。第一部分为“破产语境中管理人履职要求”,黄庭长主要论述了股东出资的法律义务来源、认缴制下的“资本三原则”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法要求股东缴纳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出资的法定要求;第二部分为“破产语境中瑕疵出资的认定”,主要论述了实缴制下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包括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和出资不足)、认缴注册资金的验资要求、以债权出资时的程序规范和瑕疵出资的事实认定等实务问题,对于瑕疵出资的事实认定可以通过调查、梳理、核实、审计、评估等方法进行;第三部分为“瑕疵出资责任处理程序问题”,论述了诉讼主体的认定、确无必要追收时如何决策、重整中出资义务免除问题、“三无”企业股东出资义务问题、债权额少于未缴出资时起诉标的的确定问题等破产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第四部分为“股东出资义务和股东债权能否抵销”,黄庭长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典型司法案例,分析了股东债权不能与股东出资义务相抵消的法理依据,理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价值禁止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出资义务与一般债权存在区别、抵销违反破产债权公平清偿原则、股东债权可能触及“深石原则”需劣后清偿等;第五部分为“关于认缴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处理”,对于实践中在认缴期限未届满转让股权时出资义务的承担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原则上应由受让股东承担,例外情形下由出让股东承担。最后,黄庭长总结到,要在高效推进破产案件的同时避免股东逃废债,正视破产法规则和公司法等非破产法规则的融合,注重在合法性基础上寻求最优处置方案。
金华中院民四庭庭长 黄玉强
阿里资产破产清算业务总监王思泰带来《数字时代:破产财产处置与投资人招募》授课,主要从涉案资产网拍处置之行业分析、不同类型资产处置与招募优化思路、投资人视角与关注点、行业展望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对通过数字化平台赋能破产财产处置、助力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优化投资人招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阿里资产破产清算业务总监 王思泰
浦发银行总行机构客户经营中心政法客群行业经理朱虹睿讲授了《破产案件处置中的金融思维》,从传统模式下破产处置中的金融思维、新模式下破产处置的金融思维、“保交楼”背景下银行按揭助力破产房企加速资产处置、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优势和解决的问题和浦发智慧破产管理系统五个方面展开,介绍了破产案件中金融机构可提供的多方位支持和服务。
浦发银行总行机构客户经营中心行业经理 朱虹睿
晚上的培训内容为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实务专题研讨,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章菁主持。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 章菁
首先由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林长华律师作《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五洋案为例》专题报告。林律师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的基本情况、办理流程和管理人履职情况、案件疑难问题和特色亮点等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其中关于营业事务管理与工程款管理、存续型出售式重整、强制批准的裁判考量和机制创新以及债券问题的破产应对等,对于办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具有启发意义。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长华
随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陈江刚律师作《建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心得——以华升建设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为例》专题报告。陈律师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的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履职概述、重难点法律问题及应对、案件特色亮点等进行了介绍,其中关于企业“壳资源”的处置、重整投资范围的确定、重整投资人的选定、工程款债权的处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等亮点内容,为管理人办理复杂建筑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范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陈江刚
研讨互动交流环节,在场的学员纷纷踊跃发言、提问,与林律师和陈律师就建筑施工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建筑工程转包和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工程款的归属、工程项目清算、债权债务的剥离、对外股权投资的转让过户等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了热烈的交流探讨,互动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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