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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发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体现》论文

      日期:2023-04-03 17:29:59点击:
导读: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北京4月3日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和体现人民至上的新型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是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是受《宪法》保障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和实现人权制度创新,体现人民至上的实践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最佳的实现形式。新时代推进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路径是: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法治中国不动摇,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把人民当家作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落实到实处。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突破了西方国家标榜的“唯一标准”,创造了人类文明的新范式,为发展中国家探索出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民主模式的新路径。广西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经济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在“本刊特稿”专栏,发表宋才发教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体现》论文。《经济与社会发展》杂志社长林智荣,主编陈梅云,本文责任编辑伍丹。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体现[J].经济与社会发展,2022,(4):1-8.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

的法治体现

宋才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形态是反映民主性质和内容的重要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价值和民主权利在中国的鲜明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征程中,执政党只有始终不渝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落实到实处,聚焦用制度体系和法治方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做到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凝聚社会各方面的正能量,既实现和发展间接民主、又不断实现和扩大直接民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真实民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人民是建设“法治中国”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民主被资本主义制度彻底践踏、扭曲和亵渎,资产阶级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来说,绝对没有一丝半点的真实性、效用性。因而马克思、恩格斯在《新莱茵报》上发表评论,系统地回答“民主是什么呢?”等一系列现实而尖锐的问题,指出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他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论证了民主的实现和发展过程:民主的本质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对于“民主是什么”这个当代的“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也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做出了科学的回应。作为人民主权国家主权者的人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全部民主权利。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是恩格斯晚年在总结“共产主义者同盟”历史经验时所论及那种“完全民主”,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政权机构,再由国家政权机构代行人民赋予的权力。2019年习近平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时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就理论而分析而言,全体人民是我国《宪法》制定的真正主体。但由于受历史的、现实的诸多条件和因素的制约,全体人民事实上不可能直接行使和运用这个“制宪权”。各级立法机关需要尽一切可能畅通表达社情民意的渠道,设法把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人民的愿望收集起来,集中输入到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当中去。这种保障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得立法过程反映和体现出人民意志和意愿,展示了中国民主的鲜明特色和优势。《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认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认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说到底就是要守住民心、赢得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的科学论断,是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理论创新。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释了民主的本质和内在逻辑:“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推动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是由执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价值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新时代新阶段只有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方式,人民才能真正成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论述的“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有依法保障人民主权、增进人民福祉,才能最大程度地凸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需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它从理论上回应了如何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问题,从实践上证成了人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从民主体系的内涵上看,1982年《宪法》将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写进《宪法》序言;1993年修宪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补写进《宪法》;2018年修宪把国家发展目标确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共同富裕,带动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是历史的必然性。从民主制度实践形式上看,“五四宪法”只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管理国家的形式,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民主管理途径。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可以通过非国家机关的方式参与国家管理,规定了“直接民主”的实现途径,即人民不但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而且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民主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形成了民主的《宪法》制度体系。进入新时代以来,执政党带领人民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到2020年底彻底解决了中国的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实现和建成了小康社会。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的最大差别在于,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人”是现代化的创造者和享有者,现代化的“人”是中国式现代化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人民群众的能力素质是衡量现代化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受《宪法》保障的民主

《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个由《宪法》确立的规范命题,其根据则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命题。譬如,新中国成立后共制定四部《宪法》,即通常所说的“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每部《宪法》都庄严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五四宪法”是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它不仅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的性质,构建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制度体系,而且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领导地位。现行1982年《宪法》序言、第一条至第三条,凸显了《宪法》的民主原则,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为核心的《宪法》依据。《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最高表达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即是说《宪法》第二条把“一切权力”和实现权力的途径结合起来,既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间轴特性,又揭示了构成人民民主现实存在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宪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规范体系,它的内涵包括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人民主权条款、国家性质条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政治参与条款和民主集中制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与人民民主全过程特征相契合。《立法法》规定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专门法律、部门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还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无一例外都必须“根据宪法规定”或者“以宪法为依据”。凡属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规定的一律无效。受现行《宪法》保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政治主张,承载着执政党对未来民主制度设计、实践探索的愿景和目标,新时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宪法》促使执政党和公权力的行使者,始终不忘初心、不忘理想信念、不忘奋斗纲领和目标。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要加强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从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上,凸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以利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此同时,党中央还强调要加强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突出国家权力的相互分工、凸显以权力制约权力。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佳的实现形式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诠释了“革命为民”“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信念,揭示了砥柱中流的历史真谛。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标志,正在建设和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马克思早就预言过的“人的自由发展”。习近平指出,我们“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体现为用《宪法》、法治、国家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的强劲生命力和显著优势。《宪法》保证人民有条件、有能力、有机会广泛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不仅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式、新形态,而且创造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五千年灿烂的中华文明凝结了民贵君轻、平政爱民、富民强国、重民保民、恤民忧民等理念,为中国式民主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的人类文明理念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先进理念相结合,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服务于现代化建设,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人类文明新形态”理论的阐释和生动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系统地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强调要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落实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面去,“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由十四亿多中国人民共同享有的、新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催生了中国之治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而且为发展中国家探索出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民主模式的新路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突破了西方国家标榜的“唯一标准”,创造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人民真正成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保障

不断拓展和畅通人民有序参与民主的渠道。现代社会民主与政党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制度、程序与目的关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和矢志不渝的理想追求。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不断拓展和畅通了有序民主渠道,日益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完整的展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权利(权力)的人民全享有,民主实践的人民全主导,民主过程的人民全参与,民主运行的人民全监督。我国人民不只是一个政治概念,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宪法概念。“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执政党前所未有地扩大了人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和渠道,构建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民主运行机制,形成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体系。邓小平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即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是与社会主义的法制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法治保障的民主就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就有可能使得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误入歧途。由《宪法》规定的国家主权者“人民”的范围,决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着最广泛的外延。譬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权力,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向国家权力转化的核心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代议机关的监督权具有实现民主的功能,民主监督实质上是人民控制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的重要依托,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本质上就是人民的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总体意志,能够有效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总体实现。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实现人权制度创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在一起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强调基本人权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中国人权观强调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认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权本意是为了防范与“多数人”相对应的“少数人”由于无法直接参与公共决策,导致自身利益受到多数人决策的不公正对待。因而少数人权利概念是为了给“多数人统治”划定权力边界。民主、法治与人权是紧密相连的关系,民主、人权从来就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人权,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只有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未来“共同体”里,“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条件,“人”才能真正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成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因而民主和人权实质上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从民主和人权的关系上看,民主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列宁领导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还是毛泽东领导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宪法》制度之后,才真正为劳动人民的人权和人权事业发展构筑起民主政治基础的。再从民主的本质上看,不仅民主本身是极为重要的人权内容,而且民主是实现“其他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譬如,我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后,中国人民才有了真正独立、自由、尊严、生存、发展、幸福等基本人权的,在这里民主成为人民生存与发展基本人权的第一要素。在任何一个没有真实民主的国家里,人民是不可能有真实自由、民主、人权和尊严的。无数铁的事实证明,任何一个已经衰败抑或即将走向衰败的国家,都是没有资格和条件奢谈民主和人权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无民主,即无人权”,“民主兴则人权兴,民主衰则人权败”。我国当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了以人权为标志的政治文明,使人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充分体验到作为人权主体的地位和价值。新时代、新阶段的全方位人民民主,把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以党内民主引领和推动基层人民民主,夯实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进一步从根本上健全了人权体系格局。又譬如,我国推进协商民主是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行使政治权利、促进对话沟通和社会共识,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拓展了中国特色民主权利实践,已经成为一项与投票权同等重要的民主权利,从而丰富了中国特色人权体系的内涵。这也即是说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像资本主义国家民主那样把它作为一个摆设,而是坚持和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引擎,形成了全过程、全链条、全覆盖的人权保障体系,人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利益诉求和积极建议,依法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和自由,创造了当代人权文明的新形态。人权本质的互利性、互鉴性,是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原则,互惠互利是实现人权发展的原动力;唯有共赢共享,才能持续共同进步。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逐渐形成和定型,人权事业取得了令人惊羡的业绩,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至上的实践要求

人民是社会共同体至高无上的主体和主人。全过程人民民主显示出事物发展从起点到终点不间断的实践性和连续性,它特别关注和看重人民民主的存在和“在场”,以显示人民有效地发挥其参与、监督和保障作用。换个角度说,人民至上的新型民主实质就是民心政治的民主,必须始终以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为核心。“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执政党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立场,就要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坚持群众标准、坚持人民至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人民至上作为一个科学的历史价值判断,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是人民整体、人民个体、各种组织群体的高度集合和有机统一,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治理者与其成员的关系问题。人民至上表明人民是真正的国家事务管理者、社会事务的治理者,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始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地践行“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社会共同体至高无上的主体和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国家权力。在长期的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进程中,执政党把人民至上确立为根本价值理念,人民至上也随之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条件诸方面因素所决定,当下国家的权力还只能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构代为行使,这就从客观上向社会治理者提出了如何确保人民至高无上地位的实践要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把人民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是任何人的恩赐,顺应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是执政党为之奋斗的目标,这是由执政党的性质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四亿人民,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正风肃纪、严惩腐败、实行廉洁政治,坚决克服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坚决防范形成利益集团、权势团体与特权阶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不动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基,也是执政党百年奋斗积累的重要历史经验。我国刚刚甩掉“绝对贫困”的帽子,正在继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各级党和政府决不能有半点轻心大意,需要用建设和发展的成果给人民至上提供持久而有效的保障。

三、新时代推进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路径

(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鲜明的品质和品格。马克思用人民概括那些能够把革命进行到底的成分,并且运用这些成分创造了“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的巴黎公社,从而奠定了无产阶级的、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基石。俄国无产阶级在此基础上通过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并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让人民群众接近而不是远离国家管理机构。中国共产党在借鉴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开启了适合中国国情实际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实践,建立了适合中国革命特点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范式“人民民主制度”,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真正实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制度程序与参与实践相一致,确保人民依法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真实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如果没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有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如果没有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建成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发展,凸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和实践特质,鲜明地体现在坚持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上。譬如,《地方组织法》不仅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而且是改革开放后1979年制定的早期法律之一,它对于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地方政权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这部法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进行过五次修改,为推进地方政权机关建设不断与时俱进而不断修改完善。2022年3月全国人大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六次修改,全国人大通过的“修改决定”共四十九条,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由原来的六十九条增加到九十条,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障。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继续推进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继续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实践进程,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障。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任何脱离抑或失去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情形,都将导致中国出现“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就不可能“化险为机”“转危为机”,就不可能形成全国人民的统一意志,也就不可能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法治中国不动摇

要用“长牙齿”的法治举措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尽管现代化国家的历史特点、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但是在当今的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必然是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的国家。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现代化,走的就是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现代化新路,蕴涵独特的内在逻辑与法治要求。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需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全过程人民主制度体系;就需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用“长牙齿”的法治举措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想使民主价值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就需要把民主、人权、法制等法治理念有机结合起来,一旦离开法治和人权等治理价值的辅助功能,民主中的“多数人”就有可能陷入恣意妄为的“专断”之中。习近平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要把法治建设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去。党和政府要始终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不动摇,汇聚起一切法治中国建设的正能量,确保法制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法治权威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习近平说过“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和法治中国原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的核心要义。

(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要把人民安全置于国家安全的中心位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展现的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主要体现在为有效满足人民法治需求的现实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运用和落实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无论国家总体安全体系涵盖多少要素,人民安全始终处于各种要素的核心地位,人民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全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应对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人世遭逢的新冠肺炎疫情挑战。习近平强调在国家总体安全体系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安全置于国家安全的中心位置,真正做到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2020年他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又指出“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认为没有人民安全,就没有人民幸福,就不会有国家的整体安全。执政党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准则,就必然要求把人民安全至上作为人民至上的根本标志。国家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全,只有实现人民安全才能强化国家安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人民安全的宗旨,人民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实际上表明一个国家安全制度所具有的政治属性。中国之治是数百年来首个非西方、非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实践,打破了美式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场模式的一统天下,粉碎了西方世界“历史终结论”“西方中心论”和“美式价值普世论”的图谋,开辟了人类历史上一条独具特色的民主发展之路。中国之治是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积极成果,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指引和推动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构建,中国之治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

(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

要促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了执政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共识:一方面,国家依托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党和政府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执政能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发展提供领导力量和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民意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实现融合治理、通过价值与工具的弹性整合实现整体化治理、通过程序与实效规则创设规范化治理、通过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实现科学化治理,不断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决议三次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面提升民主治理主体的能力、全面实现民主治理制度化提升,通过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赋能国家治理实践,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国家治理在理论上逻辑契合、互联互动,在实践上合理嵌入、耦合共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不断拓展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通过各领域的民主制度和各层次的民主形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人民群众共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在未来建设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立法机关应当把那些成熟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上升为法律,使行之有效的、成熟定型的全过程民主成果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走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既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又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全新路径,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全新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是终将取代资本主义现代化,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它摒弃了几十年来在人们思维定势上形成的所谓“全球化=西方化”“西方化=现代化”的陈旧思维模式,打破了由西方主导并垄断的“现代化”话语权格局,创造了人类文明的新范式、新形态。共同富裕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制度安排,如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保障制度,就较好地避免了西方现代化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了新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最大限度避免了国家权力机构可能出现相互掣肘的内耗和不必要的牵扯,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国家治理的高效能,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民主实践和突出的治理绩效的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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