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4月24日,九华公安分局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称位于经开区的湘潭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非法排污行为。接案后,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治安管理大队开展调查。经查实,3月9日至13日期间,该公司法人代表、环保设施主要负责人颜某某,在公司制壳车间浮砂桶与除尘设施连接管道出现破损被拆除的情况下,仍继续组织生产,导致大量莫来砂粉尘污染物非法排放。
法律链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该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
通过对颜某某的调查询问,颜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环保设施主管人员,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公司制壳车间浮砂桶与除尘设施连接管道出现破损被拆除后仍继续生产,导致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放莫来砂粉尘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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