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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件

      日期:2023-02-03 17:31:55
导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始终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力奋战,办理每一起案件都会形成大量的检索、梳理、分析、回顾、总结和复盘,『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正是从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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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始终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力奋战,办理每一起案件都会形成大量的检索、梳理、分析、回顾、总结和复盘,『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正是从吴少博所律师承办的上千起案件中精心挑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脱敏复盘后的集中展示。应大量客户和业内朋友的建议,我们力求将最精华和最干货的内容进行公开发布和分享。
 

       本次发布的十则典型案例类型新颖、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涵盖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与政企纠纷、住宅拆迁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补偿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充分展现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也展现了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吴少博所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1

 

       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对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不受是否变更登记的影响—苑某诉被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行政登记案—代理律师:石磊

 

       【基本案情】:委托人苑某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片区,该房屋是苑某于2003年与汤某、蒲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所购的,并支付了购房款,且一直缴纳物业费及取暖费。此后,因汤某、蒲某违背诚信,一直未给苑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协议书》合法有效,苑某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产权过户的权益。但是,2016年涉案房屋两次被转卖并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后经法院先后判决案外人对案涉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苑某认为涉案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关系已被确认无效,被告原某国土资源局应当撤销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

 

       2022年,苑某在石磊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撤销原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第三人张某的不动产权抵押权证书,同时确认被诉登记行为作出后,涉案房屋再次转卖并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故被诉的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判决违法。一审判决作出后,第三人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不影响实际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本案中,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材料具有审查义务。在案外人对案涉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判决无效,可以判定被诉登记行为的主要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应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2
 

       依法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某镇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代理律师:吴洪涛

 

       【基本案情】:委托人三原告的房屋始建于2007年,依法持有房地产权证,用地及建设行为合法。2021年,三原告的房屋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内。因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存在诸多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然而相关部门却对三原告的房屋进行断水断气。对此,三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断水断气行为严重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可了代理人律师的意见,当庭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某区某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强制断水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拆迁补偿标准永远都是核心问题,如果拆迁户不肯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那么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而断水、断电、断气逼迁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本案中,镇行政机关断水、断气逼迁的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都明确要求拆迁部门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即哪怕先拆后补都是违法的,更不用说各种违法逼迁行为。此案吴洪涛律师通过行政诉讼保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同时对征收拆迁中未补先拆的经典问题救济进行了积极探索。

3

 

       不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建房销售属违法行为—孙某诉北京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效纠纷案—代理律师:李静

 

      【基本案情】:2009年,北京孙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土地合同》后,双方又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由孙某委托开发公司在孙某承租的地块上组织建造管理用房,期间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加盖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造价为**万元。自此,原告孙某陆续将土地和建房的费用支付给开发公司,且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然而在2019年,孙某非但没有住进房子,甚至房屋还因为开发公司没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为追回自己的购房款,孙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进行维权。经法院审理后,李静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支持,确认了开发公司无证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手续,判决全部合同无效,建房者退还购房人购房款。 

 

      【典型意义】:近些年,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无视国家政策、无视法律规定,违规建造房屋,甚至有些开发商还通过违法手段取得“合法”建盖手续。然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购房者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后,房屋又因违建被拆除,导致购房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案对于遭受开发商违法建设等诸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一定启发,在面对开发商不法建设及销售时,一定要冷静面对,搜集证据,委托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开发商强制捆绑销售车位及储藏间,合同被判无效—刘某诉黄山市某电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案—代理律师:国紫宸 齐丹

 

      【基本案情】:2019年,委托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黄山某广场商品房,此后,委托人与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同时应开发商要求支付了车位价款*万元。2021年,因开发商抽取车位、储藏间顺序号等方式办理地下车位选取手续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委托人明确表示不愿购买相应车位及储物间,据此认为开发商收取的车位、储物间的购置款应予返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的车位买、储物间卖合同不成立,开发商应返还委托人车位、储物间价款*万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确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法院予以纠正,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买卖合同纠纷引发。其中涉及数个法律问题,如开发商捆绑销售、民事合同效力、商品房买卖等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从案件的合法性等方面切入,从开发商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入手,紧紧围绕事实本身,并最终胜诉。而更有价值的是,跳出个案本身,本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合同效力及车位及储物间购价款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极具现实价值和参考意义的判断方法与思路。

 

5

       行政处罚情况下程序是否合法的认定或推定—水泥制品厂诉某市自然资源、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代理律师:崔明杰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的水泥制品厂成立于2014年, 系个体工商户。2015年,原告与当地7组、6组先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开办预制构件厂。2017年,某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水泥制品厂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四川省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水泥制品厂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存在新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水泥制品厂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某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审理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最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新型案例,主要意义在于本案涉及的是征拆案件中常见的行政处罚,而关于行政处罚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不仅需要实体合法,更需要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经过立案、调查、通知、送达、听证等法定程序。自规局在举行听证前已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无法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6

      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均享有征收补偿份额—祖孙三人因承包土地征收拆迁款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代理律师:王豪


      【基本案情】:张某系河北省某村村民,1999年土地承包时,张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某村土地,当时承包户内有五人。2000年,委托人任某于与被告张某之子张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与其父张某一起生活,并生育俩子女,五人的户籍登记在一户,户主为张某。后因夫妻不和,委托人任某带其女儿离开。2020年,当地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张某作为委托方与征迁方签订了安置补偿核算清单,然而张某却以委托人任某长期在外生活为由拒不返还原本属于任某的那部分补偿款,遂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本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5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中确认撤销河北省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任某及其子女土地流转款和地上物补偿款。


      【典型意义】:分家析产、继承等民事纠纷始终与房屋、土地权利及征收拆迁来临时相关权利人的补偿主体资格、补偿利益分配息息相关。本案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当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在家庭内部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同样享有要求对于补偿款进行分割的权利。而对于家庭获得集体土地之后又新增的成员,在未进行另外分地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新增成员同样具有获得该土地补偿的权利。

 

7

       因响应号召发展的养鸡场成违建?“以拆违代拆迁”行不通—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设施违法案—代理律师:齐丹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为了响应当地县委办公室号召,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肉鸡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2018年10月左右,在某村建设专业化养鸡棚1个。2021年,某镇行政机关执行人员亲自带人到原告所有的养鸡棚,将原告合法所有的养鸡棚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合法养鸡棚的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齐丹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被告并未出具任何违建认定文件,亦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拆除,于是对被告提起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经过齐丹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及精彩的法庭辩论,当地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为律师推进地方政府部门、司法系统联合践行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不仅以各方共赢的创新方案解决了现阶段大量存在的违法建筑拆除善后问题,使委托人受损的财产权益得到维护,消除了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缺陷,更为当地政府施政建设递出了一张法治、诚信、责任的亮丽名片。

 

8

       行政部门在实施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补偿决定被判违法—魏某诉镇行政机关行政征收案—代理律师:李梦学

 

      【基本案情】:原告系被征收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22年6月10日被告镇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要征收原告魏某位于某村的8.1亩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就给原告魏某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社会保障作出安置补偿,原告魏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遂委托李梦学律师代理维权,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李梦学律师分别以县行政机关和镇行政机关为被告同时向两级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并且被告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最终经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公平合法,这关乎被征收人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就此问题法律对房屋征收的补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如果征收部门作出了一个不合法、不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侵害居民权利,那么就应当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当事人不仅通过律师的帮助判决了镇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更使得委托人经历十年维权上访、拘留,最终通过法院诉讼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着十分典型的意义。

9

       村民宅基地变更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理由—申请人竺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案—代理律师:陈华

 

      【基本案情】:申请人竺某系某村村民,于1992年经审批取得当地4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一直拖延交付,导致申请人至今未能实际取得宅基地进行建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与某合作社因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忽视申请人与某合作社产生纠纷的根源,认为D村已改为某社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不属于其法定职责,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理由,遂申请行政复议。

 

      【典型意义】:在现实中,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的不规范等很多原因,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现象广泛存在,成了很多拆迁方压低补偿的借口。本案中委托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后,当地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给委托人落实宅基地,导致委托人没有稳定的居住场所。虽然在1999年时,相关部门更换名称,其相关土地已经收回国有土地,也已经没有集体土地可以落实当事人的宅基地,但陈华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不能因为涉案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就免除相应法定职责。最终,绍兴市农业农村局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撤销原《答复》行为,要求某市农业农村局履行相应法定职责,重新作出答复。

10

       企业因环保被关停,相应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偿—湖南湘潭某企业关停行政补偿案—代理律师:石磊

 

      【基本案情】:原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热力、热水的生产、收费的热力供应服务等,系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委托人依法为建设项目在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办理了备案,取得了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为了生产经营,原告依法取得经营权证。然而,从建设项目投产以来,因供热需求不足,造成原告年年亏损。此后,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原告原来的环保设施不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遂要求原告停产,并将原告的供热区域交由第三人公司经营。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但被告在签收了该邮件后却超期答复。为此,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设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案所涉的《行政补偿申请书》便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未严格依照诚实守信等原则依法行政,石磊律师经过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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