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经人相识并订婚,马某在订婚仪式上给付高某彩礼66000元及父母衣服钱6000元,2020年10月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马某向高某微信转账11204元。后二人产生矛盾分开,双方就婚姻财产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形成纠纷,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查明事实,综合二人同居生活时间等各种因素考虑,酌定高某返还马某婚约财产55000元,对原告提出“520”、“1314”、七夕、新年等性质转账认定为赠与,判定不予返还。
裁判文书下发后,经过判后答疑,原被告均表示判决公正合理,愿意服判息诉,被告高某委托其兄长主动到法院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马某兑现了案辖款。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真正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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