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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

   来源:法制晨报   日期:2022-08-19 21:41:39
导读:8月31日前要求完成单位自查阶段,9月1~30日为重点核查阶段,10月1日~11月10日为清理盘活阶段,11月11日~12月15日为总结完善阶段。

       8月18日,为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举行了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8月31日前要求完成单位自查阶段,9月1~30日为重点核查阶段,10月1日~11月10日为清理盘活阶段,11月11日~12月15日为总结完善阶段。此次大起底行动专项行动旨在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中沉淀资金规模及构成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坚决收回长期沉淀资金,把“零钱”变成“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保障民生支出,努力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本次沉淀资金大起底的范围为:截至2022年7月底全区各级预算部门账户中各类资金,各级财政代编的非预算单位(不含企业)账户中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具体包括各级预算部门基本户等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含基建资金、非基建资金、地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更为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后结存的以前年度自有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取得的已结案罚没收入,含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除押金、食堂代保管等资金外,按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确实无法退回的工程质保金等暂存款项;在审计、巡视、巡察、督查中发现的各类应缴未缴资金,以及其他应当清理盘活的沉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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