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尹俊平同志阐述了各户主在租赁房屋(门面)治安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要自觉遵纪守法,不准利用租赁房屋(门面)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便利;二是要加强管理,出租人需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不得在租赁房屋(门面)内留宿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三是租赁房屋(门面)不准用于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承租人将租赁房屋(门面)转租他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并向派出所申报备案;四是如若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检举并报告公安机关。
通过此次会议,和平派出所与各户主签订了相关责任书,提高了户主对租赁房屋(门面)治安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防范意识,为辖区社会治安面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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