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刘硕、范思翔、陈菲
一人隐瞒行程干扰流调致多人陷入危险、明知存在传播风险依然私自与境外人员接触、强行插队并粗暴殴打执勤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日联合发布的几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中,这些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被公之于众。
关键词:核酸检测造假
核酸检测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外出旅行中,可以保障有效预防、尽早发现、及时阻断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但是仍有极少数人置自身健康与他人利益于不顾,违反相关规定,伪造核酸检测报告,造成疫情严重传播风险,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
在菲律宾务工的余某和唐某明知自己核酸检测呈阳性,为达到乘机回国的目的,购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乘坐航班回国,造成了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将余某、唐某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关键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
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存在着疫情传播风险,对此有关部门严格管控。但是仍有少数人员心存侥幸,不遵守入境健康检测和卫生检疫规定,导致输入性疫情发生。
刘某、袁某、周某等人,在入境货物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海关尚未下达放行指令,不得交付、提取货物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使用违法开具的出门条,交付、提取货物,导致货物因新冠病毒抽检结果呈阳性被全部销毁,司机、搬运工等多人因接触该批货物被隔离。该案于2020年11月2日由连云港海关移送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于11月3日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今年1月14日,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某经贸公司工作的李某明知某境外国家系疫情国,按照防疫要求不得与境外人员私自接触,仍与前来口岸运送货物的该国货运司机联系、私下见面,转交物品,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传播危险,致使多名与其接触者被集中隔离管控、多家商铺暂时停业封闭进行消杀处理。
1月11日,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诉。李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1月17日,密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关键词:扰乱防控秩序
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然而,一些人在流调环节中,不顾公共安全,故意隐瞒真实行程,让多人陷入危险甚至被感染。
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通过开办小饭桌提供学生看护、接送和用餐等服务,共招收赵全营镇、高丽营镇等周边村镇的学龄前儿童、小学生20余人,由王某负责驾车接送孩子上下学。
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密接排查时进行谎报、瞒报到多个村庄接送孩子、家庭经营小饭桌、到附近小诊所就医等情况,导致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其活动轨迹并确认密接人员,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后经疾控部门确认,王某密接人员共计926人,其中包括经营小饭桌涉及儿童21人,儿童家长23人。截至目前,王某6名家庭成员中,有2名为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普通型,其余4名为无症状感染者。其他密接人员中,有3人(2名儿童,1名儿童亲属)确诊为阳性。目前王某正在隔离治疗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在核酸检测过程中,还有人对执勤人员大打出手。今年1月1日,辽宁沈阳的林某彬、林某祥在排队等候核酸检测时插队引发纠纷,不听劝阻并殴打民警,造成民警面部、肩部等处受伤。
当日,林某彬、林某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皇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1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二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林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林某彬有期徒刑十个月。
妨害疫情防控将严惩不贷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疫情暴发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司法办案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7200余人、起诉11200余人,其中,全国共查办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类案件135起。
苗生明表示,对于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惩治,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故意将核酸检测结果篡改为阳性并在网上发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对于此类行为,将综合考虑其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分罪分类处理。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2838403369@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2838403369@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