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中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这是谈话提醒首次在纪律处分条例中出现,它的出现丰富了第一种形态的内涵,体现对党员的关心爱护,也强调通过早期的教育手段,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由此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问题:谈话提醒是否适用于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党员发生在2024年以前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当行为,能否适用谈话提醒。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边界
“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逻辑起点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简而言之,是指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只能调整其生效后发生的行为,而不能追溯其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从旧”的理论基础。而“从轻”,则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已不认为某种行为属于犯罪,此时如果继续坚持“从旧”,使用旧法调整法律关系,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就会侵犯到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核心原因在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普遍具有强制性、惩罚性,涉及对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的限制乃至剥夺,具有强烈的负面评价属性,“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止对公民的事后惩罚。同理,纪律处分条例中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正是考虑到党纪处分对被党员的严厉性,因此在《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此处明确指出“从轻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项纪律处分。而谈话提醒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之一,其核心功能在于教育提醒、督促整改,与前文提到的纪律处分不同,谈话提醒更侧重于教育预防,不具有处分性质。如果仅因为党员的不当行为发生在2024年以前就不适用谈话提醒,就违背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
三、总结
谈话提醒作为一项具有即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灵活性特征的组织措施,属于教育性规范,有别于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在内的处分性规范。如果党员在2024年前的不当行为尚未达到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度,那么适用谈话提醒并不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任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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