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汇川法院龚法官就遇到了这样一位当事人!
这日小A如期来到法院开庭在安检登记时值班法警发现其身上带有明显酒味随即对其进行询问“请问您是否饮酒了?”“是的......但......是昨天喝的,我现在很......清醒!”“先生,您身上有酒味,神态似醉酒,按规定您不能进入诉讼场所。”
得知情况后法官龚前瑛立即从审判庭赶往门卫室在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龚法官让其先坐下醒酒并告知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对受检人员面部、言语、行为、步态等观察初步判定为饮酒人员的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醉酒的人不能进入诉讼场所”即,喝了酒的确不能开庭。
为了不耽误当事人的时间龚法官向小A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积极为双方组织庭前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笔录我们先做好,等您完全清醒后再签字确认。”调解结束后龚法官再次叮嘱小A随后,小A也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安全离开了法院。
第二日小A完全酒醒了再次来到法院对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汇川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连声道谢。
今日普法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对受检人员面部、言语、行为、步态等观察初步判定为饮酒人员的,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醉酒的人,不能进入诉讼场所。受检人员否认醉酒的,应当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或小于80mg/100ml但言语含糊、精神状态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诉讼场所。
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之地记住!开庭不饮酒饮酒不开庭。
(作者:汇川区人民法院,伍盈奕)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2838403369@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2838403369@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