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谢某泽伙同被告人吴某及其他人员共同出资,成立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在咸宁、武汉、孝感、岳阳等地设立营销点或分公司,聘请或邀约被告人黄某初、李某寿等人担任营销点或分公司的营销负责人等职务。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养老服务消费优惠和分期返利为幌子,向社会老年群体发展会员,收取养老预订金,以此方式变相吸收资金。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养老业务收益难以覆盖资金使用成本,仅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转。
经审计,共向2392人吸收资金1.94亿元,至案发时,尚有1499人9900万元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黄某初、李某寿等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连同另案已作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吴某、黄某初等8名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李某寿被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对使用吸收资金支付的超过未归还本金金额的利息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用涉案资金购买的财物予以追缴,均发还被害人。(王亚姿 曹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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