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执法岗位的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皮夹、识别卡、佩戴式卡套和挂绳四部分,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头像、姓名、二维码、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图案和字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此外,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北京市各区政府和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查询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样式公示信息;也可以扫描行政执法证上的二维码,对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询。下一步,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推动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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