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从2020年1月初开始,多次从云南省德宏州化名“阿发”(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毒品,又在网上招募被告人阴某为其运输毒品。邱某将所购毒品多次卖给吸毒人员,牟取非法利益。
2020年3月13日,邱某通过支付宝向“阿发”支付毒资1.6万元,购买海洛因50颗。之后又以同样方式分别于同月19日、27日,先后向“阿发”支付毒资共计3.4万元,购买冰毒30颗、海洛因50颗。按照邱某指示,阴某分别于同月先后4次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瑞丽市,从“阿发”处取回购买的毒品,再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飞机将毒品运回西安并交于邱某,换取报酬。
2020年3月31日,邱某再次通过支付宝分2次向“阿发”支付3万元和4000元购买海洛因100颗,并指使阴某前往云南运输毒品。次日17时许,阴某在西安市咸阳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体内排出33颗疑似毒品物。同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盛龙广场某公寓将邱某抓获,并在其租用的公寓另一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物4包。
经鉴定,从邱某租用的公寓房间内查获的4包疑似毒品中,包1内含18粒疑似毒品冰毒的圆柱状白色晶体,净重117.5883克,抽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包2内含14粒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灰白色圆柱块状物,净重90.9224克,抽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包3内含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块状物,净重7.292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包4内含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85.9克,检出疑似二甲基砜成分。从阴某体内排出的33颗用塑料纸、黄色胶带包裹的白色圆柱状固体疑似毒品物,净重229.0104克,抽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西安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阴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同时宣判的另外4起毒品案中,被告人陈某军犯贩卖毒品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魏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平、李某立犯运输毒品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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