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赵某强、王某冲三人经共同商议,注册成立济南某艺术品公司,由刘某任法定代表人,刘某、赵某强、王某冲三人均系公司股东,共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聘用被告人曹某雨为销售主管,被告人马某意、汪某等人为业务人员。公司成立后,以销售纪念钱币、收藏品、字画等产品为业务,将从北京邮币卡市场、微信等渠道购买的产品高价销售,向客户保证产品升值,虚构升值后可以帮助客户卖出,赚取差价。同时针对部分客户采取由业务人员和客户共同“合作购买”的销售手段,骗取客户资金。
被告人刘某、赵某强、王某冲诈骗数额共计173万余元,曹某雨诈骗数额38.9万余元,马某意诈骗数额近70万元,汪某诈骗数额68.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强、王某冲、曹某雨、马某意、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赵某强、王某冲、马某意、汪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曹某雨诈骗数额巨大。刘某、赵某强、王某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曹某雨、马某意、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赵某强、王某冲、曹某雨、马某意、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等六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俊杰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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