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岁的李老太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即另一名被告陈某。1981年,李老太因受到惊吓导致精神异常。由于在家里无法妥善照顾,2009年3月,陈某某父女二人将李老太送至家丽怡康馨园进行护理疗养。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某、陈某需每月按时向家丽怡康馨园支付相应费用,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的,则每日收取欠款总额0.5%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若因李老太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经鉴定后需变更护理等级时,家丽怡康馨园须告知其家属知情同意,护理费自护理等级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原告辩称,自入住以来,李老太的护理费均是由她年迈的父母支付,而其父母去世后,则是她的兄弟帮忙交了一段时间,两名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出过钱,还将李老太的退休金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太入住时属于二级护理,每月需支付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费用共900元。直到2018年12月,李老太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时医嘱载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9年5月、2020年5月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李老太被评定为重度失能,家丽怡康馨园将其护理级别变更为全护理。而随着需要投入的护理成本和时间精力越来越多,李老太的护理费也逐渐增加至每月3200元。
原告表示,自2019年12月李老太的兄弟不再代为支付相应费用后,原告每月均通过微信将费用明细及费用变更事项发给被告,但被告不仅不按时支付费用,还对李老太不闻不问。经统计,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包括护理费、医药费、日用品费在内,李老太的各项费用共计8358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老太入住原告处期间,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的费用均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部分费用过高且原告未与其沟通协商,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均积极联系,被告却一直采取消极态度。原告根据李老太的能力评估级别调整护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让李老太入住原告处,可视为对相应费用的认可。关于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亦主动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数额仍然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家庭亟须重视的问题。家庭成员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代为照顾,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自合同签订时正式建立。这不仅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充分保障入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要求入住人家属主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而非失去诚信,让养老机构承担损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亦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并不代表不用再履行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是遗弃老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将受到法律惩罚。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解决纠纷,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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