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20年,茶陵县一采石场与湖口镇一村组签订《荒土荒田租赁协议》,拟在该组山场开办采石场并沿山场修建一条简易道路连通106国道。2020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知情后,想私自修建该简易路,以此加入采石场,并从中获利。于是,段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请挖机毁林挖山开路,至2021年11月15日,修建了一条宽约6米,长约2公里的简易道路。
经查,段某某私自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千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按2倍的计算标准,段某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1.6万余元(被告人已缴纳)。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860元;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通讯员 易宇 刘张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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