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晨报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观察 > 正文

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于化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期:2022-03-13 08:10:04点击:
导读: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抚顺市监察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于化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抚顺市监察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于化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于化源从未对党忠诚老实,处心积虑以极端方式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毫无组织观念,长期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出入国境,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大搞权钱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干预授信业务,“风腐一体”问题突出;生活奢靡腐化,开豪车戴名表,热衷收藏高档酒水,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目无法纪,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录用晋升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侵占公款;拒不说明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以权谋私,违法发放贷款。

  于化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交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化源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于化源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抚顺市监委将于化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于化源简历

  于化源,男,1971年10月生,汉族,辽宁营口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93.03-2001.04 交通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信贷员、客户经理、储蓄科长

  2001.04-2002.11 交通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2002.11-2003.03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淮河分理处主任

  2003.03-2007.04 交通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行长

  2007.04-2009.12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12-2011.05 交通银行丹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1.05-2016.08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6.08-2017.05 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17.05 任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1.06 被免去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


cm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1057802431@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1057802431@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