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王明与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甲公司同意偿还王明225万元,然而却一直未如约履行义务。王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公司的一套房产被查封。
2017年3月,案外人老李来到法院,称自己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老李说,自己在查封前已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由乙公司出具收据,只是因甲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尚不能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虽然收据是乙公司出具的,但我在支付购房款时,甲公司知情且该购房款抵扣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工程款,这一查封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然而,法院认为老李的购房款收据是乙公司出具的,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故驳回老李的异议请求。2020年2月,老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因其未能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再次驳回了老李的诉求。
由于该房屋面临征迁,又被法院查封,老李不仅领不到征迁款,房屋征迁后还无房可住。无奈之下,他来到了襄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核查后发现,老李虽是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当时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经理马某均在场,可确定甲公司对该行为的认可。且老李同时也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时,直接抵扣了老李的购房款。调查期间,王某、马某均出具证明说明了相关情况,可以认定老李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随后,襄城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驳回老李异议请求的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案件核查工作,认为检察机关调查的新证据足以确认老李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2021年11月,法院函复襄城区检察院,已撤销相关执行裁定,支持老李的异议请求。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王明,王明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2838403369@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2838403369@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