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晚21时许,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一男子赵某手持电鱼工具,来到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洣水大桥下洣江河里实施电捕鱼,上岸后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缴获渔获共计2.67千克(其中泥鳅0.34千克,黄颡鱼0.33千克,鲫鱼0.29千克,鲮鱼1.71千克),经价格认定,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为45元,同时,查获用于电捕鱼的设备一套。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同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购买801元的鱼苗(草鱼、鳙鱼,规格5-10cm)在洣水茶陵段水域投放。
庭审现场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其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都是损人不利己,请广大市民坚决予以杜绝。(通讯员 易宇 刘张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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