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忠法官(中)与中韶公司的工作人员何亚云(右)等人合影
“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接过这面沉甸甸的锦旗,王局长语重心长地对执行干警说“法律是有温度的,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用脑、用心、用情,我们要把这个温度传递下去。”
2021年10月12日,中韶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与中山市咏琪公司(化名)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第二期款项。该案立案后,承办人王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咏琪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的第三天,王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中山市咏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的电话,张某称因公司账户被冻结,其已从广东省中山市来到了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一楼大厅等候,希望就该案进行执行和解。
王法官在耐心听取了张某的请求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中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通了电话,转达了被执行人中山市咏琪公司愿意和解的意愿,申请执行人随即委派代理人到法院进行协商。
经过长达五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山市咏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看着窗外漆黑的夜,握着王局长的手说,这次回去我一定赶快筹钱,一定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定不让你们的努力白费。
十天后,经过王法官的多次敦促,被执行人中山市咏琪公司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中山市咏琪公司系“80后”张某自主创业的公司,尚处初创阶段,公司规模不大,员工只有十几人,但是该案的执行直接关系着这个公司的存亡,也关系着十几号员工的就业以及背后的家庭。
案涉设备系定制产品,如果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无疑将对设备造成极大的浪费,因为该设备几乎很难应用到别的公司。另外,被执行人如果依据调解书的内容退回设备款项,从执行法官网络查控的结果来看,几乎不在被执行人中山市咏琪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故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既不能达到令申请执行人满意的效果,又可能使被执行人这个初创企业面临夭折。
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到位,让原本“复杂”的调解书“化繁为简”,既贯彻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凸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又极大减轻了双方企业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通讯员:李湘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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