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位于邢台市南和区经济开发区(107国道)东侧,河北兴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及南邻在建工地,仍然存在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看到河北兴发植物油厂区内;兴建钢结构厂房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以及该厂南邻某建设项目厂区,高空吊篮施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
日前,26日下午关于南和区河北兴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南邻(107国道)东侧一处建设工地,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人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一事,已向南和区住建局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未作任何回复!
反映后,该工地并且没有暂时停止作业;时隔两天后(29日上午)以及北邻,河北兴发植物油有限公司院内施工,高空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仍在持续“愈演愈烈”。
“高处作业是一项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事故……”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决不能心存侥幸,违章作业更是害人害己!作为南和区住建局及开发区管委会,当你忽略了安全的时候,事故也就走在了路上。很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意外,而是由于人的违章操作引起的!而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相关部门提前制止这些不安全行为,是预防事故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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