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金穗粮业购销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4日在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人民币,大名县粮食局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大名县金穗粮业购销有限公司(金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朝(职务为大名县粮食局副局长),其任命的曾某海为该公司监事,李某娥为财务负责人,此三人为国有公司高管。主要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储备;普通货物、农副产品仓储服务、货物装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9年4月25日孟某德与普明滩粮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孟某德为普明滩粮站建设钢结构粮仓,其中第3条载明:2009年10月1日前普明滩粮站付孟某德工程款50%,2009年12月31日前付某工程款。
根据大名县人民法院查明:建设钢结构粮仓协议书第4条载明:自完工结算之日起普明滩粮站按工程款付孟某德利息,月息为1.5分,普明滩粮站负责水电路三通及外围事务,所有工程款不开税票。第6条载明:施工期间出现的任何施工事故,均由孟某德负担。
2009年9月23日双方测量出具某单载明工程款合计4,064,443元,普明滩粮站在工程施工前后陆续分10笔给付孟某德款2,282,053元,双方无异议。另因原告的工人贾某强在施工中中电死亡普明滩粮站于2008年7月1日给付其死亡补偿金5万元;2010年9月14日、16日、2011年8月9日孟某德方分别出具领据证明收普明滩粮站工程款利息13051元、36056元、4万元;2017年1月23日经大名县公安局侦办由孟某德以普明滩粮站的名义归还大名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滩镇信用社60万元。另查明,普明滩粮站为企业法人,其上级主管部门为金穗公司。
2017年11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425民初2718号裁判结果显示:
一、被告大名县粮食局普明滩粮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孟某德工程款2,332,390元并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偿某之日止按年息18%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孟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96元,减半收取计15,298元,由原告孟某德负担3,302元,被告大名县粮食局普明滩粮站负担11,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名县粮食局普明滩粮站负担。
2018年4月9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4民终854号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赢了,却见不到钱!有钱入股私企,不还钱。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普明滩粮站为企业法人,其上级主管部门为金穗公司。而金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人代表为大名县粮食局副局长的杨某朝,也就是说金穗公司为大名县粮食局国有独资企业。
现年63岁的杨某朝目前依然是金穗公司的负责人,虽然到了退休年龄却依然未退休,也没有被粮食局返聘。据反映人说,县里已经宣布让他退休,然而一直没有办理交接……
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下属企业9个吊销2个注销
根据相关制度: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你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你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待其清理完债权、债务后再办理注销手续,而可以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后直接履行注销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理由是:目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几乎全是查无下落企业或“空壳”企业,他们不会有人出面清理债务,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应该让其主管部门、投资人出面清理债权债务,这样才对债权人有利。这在法规中或司法实践中也是能找到依据的。而大名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下属企业9个吊销并非查无下落,也非“空壳”公司,为什么就被注销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和〔2000〕24号两个批复都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专业人士透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几乎全是因查无下落或“空壳”多年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这些企业多因欠债、亏损导致资不抵债,使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放弃经营,躲避起来,以逃避清偿债务。他们的投资人不是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是不想或不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那么,被吊销的相关公司是否进行过清算和账目资金去向审计呢?出现问题属于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呢?
国有公司和人员与关联私人公司扯不断理还乱!
根据孟某德反映:杨某朝不仅是大名县粮食局国有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还和其家人(杨某)拥有扯不断理还乱的公司!
2013年12月18日,大名金穗粮油购销公司出资400万元给大名县人和人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66.667%股东为杨某朝,其子杨某出资200万元占大名县人和人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33.333%。作为大名金穗粮油购销公司国有公司高管的曾某海、李某娥还曾分别担任多家国有控股公司的高管(曙光、康华、天丰、金地、万通、龙泰等粮业公司)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
身为金穗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高管的曾某海、财务负责人李某娥,还被安排在杨某朝儿子杨某公司担任高管,尤其是财务负责人李某娥,不仅在金穗公司是财务负责人,还是金穗公司与杨某合股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还在杨某的二家私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还有其他多家国有控股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作为国有企业中的会计却身兼数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目前孟某德已经将相关情况和部分材料反映给有关部门,对于大名县金穗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