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太和县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份口头约定建设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合同,口头约定:原告张某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分包被告太和县某劳务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建公司围墙,共1172米围墙项目;分包施工的总工程款914160元。口头约定后,原告依约定的施工期限内施工完毕并验收。被告支付了原告634435元工程款。被告太和县某劳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张某的20多万元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能要回。 2020年3月16日原告张某将被告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太和县某劳务有限公司起诉到太和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06593万元。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原告起诉书,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了核查,并予以立案。
4月18日法官对此案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并对被告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原、被告双方于当天下午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太和县某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某工程款50000元,被告自愿于2020年6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张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该工程款。 (张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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