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上午,沂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桓台县委原常委、县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刘俊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刘俊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桓台县马桥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开收据、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方式,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711.5万元,个人分得220.5万元。
2010年至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俊利用担任桓台县马桥镇党委书记、桓台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单位确定、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6万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贪污、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本网记者朱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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