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向东利用担任桓台县马桥镇党委书记、桓台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收据、虚列项目、隐瞒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22万元、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351万元,其中被告人何向东个人分得117万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向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何向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贪污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本网记者朱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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