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1年11月到衡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10月底止。2020年10月15日,公司向刘某书面征求续签劳动合同意见时,刘某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辞职信笺中写明的原因是因个人原因,公司领导同意了他的申请。
2020年12月1日,刘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高达20余万元。请问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说,但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系主动请辞并注明为个人原因辞职,后用人单位同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支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会支付经济补偿,而刘某的情形恰恰与法律相反,故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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