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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冒头就打,绝不手软!

   来源:光明网   日期:2020-10-21 06:00:43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近日,随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近日,随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一宗在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督办下,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查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多家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相同或近似商标,其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被依法严惩,有效地维护了合法商标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广州: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冒头就打,绝不手软!

  6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转办线索,发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多个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商标行为,立即组成省、市、区三级执法检查工作小组,依法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北路8号619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委托书等资料。

  经核查发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受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境外58家公司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该商标代理机构共申请注册涉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数量高达224个,经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众创公司及其公司主管人员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勒令其立即改正;并对众创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6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0元;要求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15天内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此类案件,专家认为,一个商标的背后,倾注了注册人及其团队大量的心血,已经成为企业的隐形财富。无论是疫情期间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恶意行为,还是嵩山少林寺注册666个商标的防御之举,“花式抢注”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感情,更成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绊脚石”。这需要商标注册人、企业与政府携手并进,合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随着广州市深入推进“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注册等知识产权非正常申请行为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此类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爱侠 通讯员 穗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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