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各地积极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密智控机制,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随之而来的是,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收集的个人信息出现泄露的事件却屡有发生。泄露涉及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介绍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照片、家庭成员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受《传染病防治法》的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小密提醒: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和保护个人隐私不能舍此就彼,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严防网络失泄密事件。
1.做好信息审查,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做到敏感信息不上网、居家办公不涉密、守口如瓶不泄密。
2.保护工作秘密,不擅自公开、转发、泄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发布的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3.慎选传播途径,不通过微信、QQ、微博、抖音等传播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虚假不实的信息。
4.强化法治观念,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学习,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保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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