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晨报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观察 > 正文

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

      日期:2022-03-17 06:43:57
导读: 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王连香)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
       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王连香)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提出指导和支持,以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
 

《管理办法》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组织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城市过程中,创建城市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评估工作,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同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管理办法》指出,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动态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程序进行。


cm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工作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法制晨报网,北京讯闻
客服电话:010-69960698 邮箱:2838403369@q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000290号|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247号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11010802030821  电子邮箱:2838403369@qq.com
信息支持:城市管理法治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讯闻文化传媒.法制晨报网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