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彭某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无证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应赔偿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613元,张某仅在彭某住院期间支付了医药费13978元,余下的29635元经本院判决后,张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湘乡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拘传到法院后,经调查了解到张某的父亲曾是解放军某部队的连长,1973年在部队牺牲时,张某年仅四岁,张某的母亲独自一人把张某抚养成人,张某目前靠打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执行本案全部标的款有很大的困难。本院执行局法官左强了解到被执行人这一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做双方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场支付了执行款。
被执行人张某激动的说:“感谢湘乡法院法官为我们排忧解难,让我们烈士遗属感受到真切的温暖!”申请人彭某接过执行款后,也非常感激的说:“感谢湘乡法院法官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你们的办事效率真高!”(通讯员 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