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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管理人监督的难点

      日期:2024-05-07 20:42:56
导读:破产重整作为企业挽救的重要法律程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和未来,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关

破产重整作为企业挽救的重要法律程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和未来,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关键执行者,其权力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道防线,是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是确保重整程序公正性的基础。法院通过审查管理人的重大事项报告、确定管理人报酬、监督管理人履职中的中立性和廉洁性等行为,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监督不仅限于管理人的内部行为,也包括其对外行为,如确认债权、追收财产以及提起诉讼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县级市,熟通破产法,有充足经验的法官少之又少,使得管理人在与法院的工作沟通中,常常能够找到不少操作空间,借着破产法中细则条款,模糊其词,使得法院的监督落实困难。不少法官的工作量大,结案压力大,在细节实操上,经常会把破产企业的管理放手给管理人。

 

同时,在债权人实现破产目标时,因不良资产的处置经常会产生很大利益空间,管理人若在签订合同时,将利益输送给第三方,又常会借口法院所代表的公权力,为自己开脱。

 

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中,湖南省中方县审理的某民办学校在破产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怀化人和人律所与第三方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将破产单位的经营所得输送给第三方,使得债权人利益落空;而当债权人起诉管理人时,管理人却称合同签订是由法官授意,以此获得合同的合法性,读来荒谬。

 

此外,破产法中也设置了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作用。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设置,意在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为重整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供了保障。

 

在前述的案例中,合同的签订未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却照常履行了三年,导致巨大金额的债权人利益落空,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作用缺乏职能部门的执行,常常会落为纸上空谈。

 

最后,破产法中规定了债权人异议权,为债权人提供了监督和参与破产重整的机会。债权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对管理人的决定进行监督,这种机制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破产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另有更换管理人的机制,为管理人监督提供了最后的保障。如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更换管理人,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而在这样的程序中,又存在一个难点:如果管理人和大债权人利益一致,并且通过投票表决更换管理人事项,那么通过更换管理人来实现监督权,这最后一道防线也会落空。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的权力监督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体系。通过法院的监督、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报酬激励与约束、跨部门协调合作、履职评价、法律规定的职责以及债权人异议权等机制,破产法的设置力争形成了一个全面、有效的监督网络,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合法、高效运行。对管理人实行有效监督,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重重,也说明法律的执行需要更好的法治环境,在市场经济越来越需要规范化发展的当下,这已经成为了和谐社会的刚性需求。

 

(文: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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